商标审查之第二部分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0-09-12 00:05:15
第二部分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相关解释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部分第三条至第七条对《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一)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人参 指定使用商品:磨具(手工具)(“MULLER”可以译为“研磨机”)
(二)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水果 指定使用商品:鞋底
(三)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号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胶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空调机
(ZK:组合式空调机级代号 T:通用机组代号)
四、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本条中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
(一)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食用油
指定使用商品:面粉 指定使用商品:米但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肉、食用油
(二)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调味品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液、糖果但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水果罐头、果酱
(三)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漏电保护器(“SAFETY”的含义为“安全、保险”)
指定使用商品:气体净化装置
指定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液
(四)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数量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米 指定使用商品:香烟
(五)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点
1.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费对象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液
指定使用商品:医疗手术用手套
2.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价格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磁带、光盘(音像)、眼镜
指定使用服务:推销(替他人)
3.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内容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软件
4.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风格或者风味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
指定使用商品:饼干
5.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教育、书籍出版
指定使用商品:方便面
6.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布
7.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地点、时间、年份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香烟(译为“美国本土、土产”)
指定使用商品:酒
8.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态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硅酸盐、工业用胶(译为“固体的”)
指定使用商品: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晶”为固体饮料的一种形式)
9.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质期或者服务时间的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无线电广播、有线电视
指定使用服务:银行
10.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销售场所或者地域范围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餐馆 指定使用商品:白酒
11.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电话机
指定使用商品:浴室装置
指定使用商品:防冻剂
(六)商标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如果指定使用商品具备该特点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如果指定使用商品不具备该特点,从而可能误导公众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此种情形,应同时适用上述两条款予以驳回。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粉、调味品
指定使用商品:饼干、调味品
五、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例如:
但上述线条、几何图形与文字或者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电炉
指定使用商品:白酒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茶、茶饮料
指定使用商品:糖果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手表、钟
但非普通字体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首饰
指定使用商品:缝纫机油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口红
指定使用商品:消毒剂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者货号的商品上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工业用脂
指定使用商品:动物饲养设备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香烟
指定使用商品:酒
指定使用商品:盘子
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块
(六)单一颜色例如:
(七)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箱、包(对使用对象进行引导)
指定使用商品:饲料(暗示使用商品的效果)
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片剂
指定使用商品:工业用粘合剂
指定使用服务:保险
指定使用商品:中药成药
(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服装
指定使用服务:推销(替他人)
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推销(替他人)
指定使用商品:金属地板、五金器具
(九)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电脑软件(录制好的) 指定使用商品:修指甲工具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推销(替他人)
指定使用服务:美容院
(十)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印刷出版物(“INC”译为“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印刷出版物 指定使用商品:起重运输机械(“重工”是本行业对重型工业的简称)但带有其他构成要素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音频设备(“INC”译为“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挖掘机六、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的审查本条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一)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或者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纳米碳酸钙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鞋
指定使用商品:碗柜、办公家具
指定使用商品:体育运动器械
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部分的标志,申请人可以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基础上对指定使用商品进行限定,从而使商标中非显著特征的标志所描述的内容与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果汁饮料(橙汁饮料)
指定使用商品:纳米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红木家具
(二)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的,即使申请人声明放弃专用权的,仍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1.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种类发生误认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茶、糖、巧克力、蛋糕
指定使用商品:饲料
2.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商品型号误认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粘合剂
3.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发生误认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仿金制品、项链、戒指
指定使用商品:新鲜蔬菜
4.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发生误认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果汁饮料(饮料)
指定使用商品:卫生纸
5.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发生误认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药
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药
6.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重量、数量发生误认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指定使用商品:香烟
7.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风味发生误认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啤酒、矿泉水、汽水(译为“果味的”)
指定使用商品:饼干
8.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价格发生误认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磁带、光盘(音像)、眼镜
指定使用商品:糖果、面包(该商标中的“SALES;LOW PRICES EVERY DAY”可译为“廉价出售;每日低价出售”)
9.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时间发生误认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白酒但依照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时间发生误认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鞋(文字上方为“ESTABLISHED 1874”字样,含义为“建于1874年”)
指定使用商品:纺织机 10.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特点发生误认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防冻液
(三)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但相关公众难以通过该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识别商品来源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驳回。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工业用粘合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SHOE”译为“鞋”
“Reliable”译为“可靠的” 指定使用商品:鞋
指定使用商品:金属箱
“PURITY”译为“纯净”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指定使用服务:饭店但该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502粘合剂
指定使用商品:纳米服装
“SHOE”译为“鞋”
“reliable”译为“可靠的” 指定使用商品:鞋
指定使用商品:金属柜
“PURITY”译为“纯净”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指定使用服务:饭店
七、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本身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商标显著特征,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牙膏
指定使用商品:热水器
对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情况、申请人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情况以及该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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