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权利要求书要从小处着手

发布时间:2019-08-29 21:04:15


——从几个审查实例谈起
文/张慧(国家知识产权局通信发明审查部)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应当予以驳回。同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中,又规定了应当予以驳回的四种情形,四种情形中所涉及的条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4款、第三十一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1款、第二十条第1款、第二十一条第2款都与权利要求书有关。同时,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又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由此可见,权利要求书在整个发明专利申请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因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谈谈审查员如何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1款进行审查,并针对权利要求书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提出一点见解。

审查实例
实例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通信系统中的错误检测方法”。其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现有技术中,如果在发送方的无线电区域中的传输数据出现错误,该错误数据就会被传输到接收方,并且没有办法向接收方通知出现错误。说明书中提出的解决方案有两种,即发送方在存在错误的数据块中插入“CRC失败”的特定CRC代码(CRC即循环冗余校验),然后将该数据块发送给接收方;或者检查已经通过上行链路无线电区域的数据块是否存在错误,发送方中断错误数据块的传输,接收方对没有接收到的数据块执行隐蔽操作。上述两个技术方案分别对应两个独立的方法权利要求1、14。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为
1.一种移动通信系统的错误检测方法,包括下列步骤:检测已通过上行链路的无线电区域的数据块中的错误;将引起“CRC失败”出现的CRC代码类型插入数据块;以及将包含CRC代码的数据块发送到接收方。
独立权利要求14为
14.一种移动通信系统的错误检测方法,包括下列步骤:检测通过上行链路无线电区域的数据块具有的错误;中断数据块的传输;判断一个或多个数据块没有被接收方及时的接收到;以及对没有及时接收到的数据块执行隐蔽操作。
针对上述两个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以及独立权利要求14,审查员提出了如下审查意见:
⑴ 独立权利要求1是通过发送方将“CRC”失败的CRC代码插入出错数据块从而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而独立权利要求14是通过中断出错数据块的传输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因此权利要求1、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不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
⑵ 说明书中仅仅公开了发送方将产生“CRC失败”的CRC代码插入到数据块中,而非权利要求1中表述的将产生“CRC失败”的“CRC代码类型”插入到数据块中,因此,导致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的规定。
⑶ 此外,独立权利要求1中各个步骤之前都缺少相应的动作执行者,由此导致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1款的规定。

实例2 请求保护“为移动单元识别无线服务节点的系统和方法”,在权利要求书中,除了包括方法和产品独立权利要求之外,还包括这样一组权利要求。其中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组用于为移动单元识别无线服务节点的逻辑,所述逻辑编码在介质中,并且所述逻辑可用于执行以下操作……”。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1节对于权利要求类型的解释,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简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而上述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既不是产品,也不是方法,因此,该独立权利要求主题类型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时,申请人删除了该组权利要求。

实例3 请求保护“一种进行越区切换的移动通信系统和方法”,其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通信系统,包括移动站、基站、以及其他基站……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具体是: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通信系统,其特征在于:上述总控制台进一步具备……
通过上述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中并不包括“总控制台”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4中“上述总控制台”字样导致了权利要求4技术方案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1款的规定。修改时,申请人将权利要求4的内容加入了独立权利要求1中。

实例4 请求保护“一种移动自组网络中进行信道分配的方法”,其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是:
1.一种用于在一个移动自组网络中动态分配信道的方法,所述网络包括多个无线移动节点和在多个信道上将多个节点连接起来的多个无线通信链接,该方法包括:在每个节点处,监控一个第一信道上的链接性能,所述链接性能是基于至少一个服务质量(QoS)阈值,以及当第一信道上被监控的链接性能降低到QoS阈值以下时,在每个节点处搜索一个或多个其他可用信道。
审查员针对独立权利要求1发出如下通知意见,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2款。因为,搜索一个或多个其他可用信道并不能解决本发明提出的“动态分配信道”的技术问题;同时,QoS是通信领域中服务质量的英文缩写,由于不是附图标记,一般不允许置于括号内放在权利要求中(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3节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4款的解释),并且,根据后文“降低到QoS阈值以下”来看,实际上该放在括号内的缩写已经构成了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因此,导致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1款的规定。审查员给出的建议是,要么直接用QoS替代服务质量,删除含QoS的整个括号;要么把括号去掉,将QoS直接跟在服务质量之后。申请人对于上述两点都无任何异议,根据审查员的建议,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

审查员说
通过上述几个案例的说明,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一份权利要求书(即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中,应当仅包含一项发明,当然,该项发明可以有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例如,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产品独立权利要求),但是,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应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包含技术上相互关联的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即特定技术特征。
2.审查员针对实例1的审查意见第二点之所以引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而非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3款“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是因为申请人使用的“CRC代码类型”可能不仅仅包括CRC代码,还可能包括这一类型的所有其它代码。因此,除非说明书中给出了类似CRC代码的若干其他代码的实施方式,否则不允许权利要求书中出现此种概括。
3.有些时候,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中会省略步骤的执行者。当然,在仅仅涉及终端、基站之间的发送接收,且用“上/下行链路”或“前/反向链路”等字眼表示了信号方向(此种情况下一般能毫无疑义的确定动作或步骤的执行者)或类似情况下,是可以省略步骤的执行者的。但多数情况下,为了整个技术方案能表述清楚和完整,申请人最好在撰写方法权利要求时,写明动作的执行者。
4.权项主题类型清楚。不是方法就是产品(诸如设备、装置、系统、仪器、组合物等等),但不允许在一个主题中既包括方法又包括产品。
5.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对在前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但是,申请人在撰写时一定要注意,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一定是已经出现于在前权利要求中的。
6.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尽量做到用词清楚准确,并尽量使用国家或行业统一的技术术语,同时,除了附图标记之外,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7.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仔细辨别哪些技术特征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哪些特征不是,必要技术特征一定要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体现出来。
以上是笔者结合自身审查实践提出的关于撰写权利要求书的一些注意事项。此外,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例如,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诸如“厚”、“薄”等含义不确定的词,也不得使用“例如”、“优选的是”、“大约”等类似词语;只允许在一项权利要求末尾处使用句号,以免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2款)等等。希望上述内容对申请人撰写申请文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