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发明的创造性颇难评价

发布时间:2019-08-15 01:49:15


李 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通信发明审查部)
            
组合发明可以形象地表示为1+1,但是,绝非1+1=2的技术效果就能够被认为具有创造性,而是应当达到1+1>2或1+1=3的技术效果
组合发明的创造性颇难评价
  《审查指南》(2006年版)中列举了发明一般具有几种类型:开拓性发明、组合发明、选择发明、转用发明、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和要素变更的发明。其中,组合发明在专利申请中出现得较多。所谓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但是,对于组合发明的创造性评价却颇有分歧,因为组成组合发明的各部分技术方案均是已知的,虽然其组合后构成的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并且解决了某项技术问题,满足了创造性评价基准中“显著进步”或“进步”的要求,但在评价该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即“显而易见”时,由于涉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主观因素,从而比较复杂。
组合发明的创造性评价标准——非显而易见性
  《审查指南》(2006年版)规定:“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这种 “非显而易见性”标准同样适用于组合发明。
  
  【案例1】,名称为“可调速感应电动机”的发明专利
  其权利要求1为“一种可控调速的感应电动机,包括:一个转子,形成一个整体,具有多个装在一根公共轴上的转子铁心,各转子铁心之间配置有预定的非磁芯部分。所述各转子铁心上分别装有多个互相连接的导电元件;多个定子,环绕地面对所述各转子铁心并排配置有多个定子铁心;所述各定子铁心上分别绕有定子绕组;以及相移装置,用以在面对所述多个定子其中之一的所述导电元件的各部分上的感应电压与面对所述定子其中另一个的所述导电元件的对应部分上的感应电压之间产生相位差;所述感应电动机的特征在于,连接元件由电阻材料组成,在配置于所述转子铁心之间的所述非磁芯部分短接所述导电元件;所述各定子绕组始终相对于电源串联连接。”
  显然,案例1的技术方案中包括的特征有:(1)转子,多个铁心共轴,铁心间有非磁芯部分, 各铁心上分别装有互相连接的导电元件;(2)定子,多个定子铁心与上述转子铁心并排配置, 各铁心上分别绕有定子绕组;(3)相移装置;(4)连接元件,电阻材料组成,配置于转子铁心间非磁芯部分,短接所述导电元件;(5)各定子绕组始终相对于电源串联连接。
  这5项技术特征可以分为两组,第一组为技术特征(1)、(2)、(3)、(5),其目的是改进电机的可动调速性能。而与被公开的对比文件1(日本专利文献特开昭49-86807)所述的“一件对笼鼠型非同步电动机调速”的发明相对比,其目的与本案一致,都是改进电机的可动调速性能。第二组为(1)、(2)、(3)、(4),其目的是改进电机的起动性能,而与被公开的对比文件2(日本专利文献特开昭54-29005)所述的发明,其目的是为改进鼠笼电机起动性能。
  由此可见,本申请可以看作是一件由对比文件1和2相关特征组合起来的组合发明,但对比文件1的方案,即使定子绕组始终串联接到电源,但不加电阻连接元件,得不到良好特性;而对比文件2的方案,如将其相移角扩展到0°和180°之间,它的转矩特性和调速性能则不理想。而本案那样的方案可获得峰值向左平移的机械特性,可用于宽范围调速,即特征(4)、(5)满足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取得显著效果。因此,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组合发明的创造性评价方法——三步法
  对于判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以按照三步法进行。①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②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③判断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这样操作是为了突出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能否产生对解决其现存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案例2】名称为“移动终端自动报警和防盗用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
  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移动终端自动报警和防盗用的实现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
a. 移动终端自动报警的实现方法具体步骤:第一步,移动终端在初始开机后,首先读取SIM卡信息,判断当前SIM卡号是否和储存在移动终端中SIM卡号相同。第二步,若相同,移动终端就正常开机;若不同,就在移动终端显示屏上提示并等待用户输入开机密码。第三步,在用户输入开机密码后,移动终端判断用户输入的密码是否和储存在移动终端中开机密码相同。第四步,若相同,移动终端就正常开机;若不同,判断用户输入开机密码的次数是否达到所设定次数。第五步,如果用户输入开机密码的次数未达到所设定次数,用户输入开机密码的次数自动加一,在移动终端显示屏上提示并等待用户输入开机密码,接着会转执行到第三步;如果用户输入开机密码的次数达到所设定次数,移动终端就自动通讯录上的所有人的移动终端号码发送已被盗用的短消息,短消息发送完后,自动锁定移动终端上的按键,在移动终端显示屏上出现文字提示。
  b.移动终端防盗用的实现方法具体步骤:第一步,在移动终端正常开机时可以自动收到对方发来的短消息。第二步,收到短消息后,判断短消息内容是否包含有SIM卡锁定PIN码信息。第三步,如果短消息中不包含有SIM卡锁定PIN码信息,移动终端正常储存此短消息内容;如果短消息中包含有SIM卡锁定PIN码信息,移动终端锁定现在插入的SIM卡,不储存此短消息内容,自动锁定移动终端上的按键,在移动终端显示屏上出现文字提示。”
  显然,案例2权利要求中实现移动终端自动报警和防盗用的方法包括两个部分:即a和b。通过检索发现两篇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短消息来锁定移动终端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数字移动电话非法易主后的报警方法。
  下面使用三步法来判断此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首先确定对比文件1为本案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在GSM网络中响应SMS或USSD方法来锁定移动终端,其公开了本技术方案的b部分的内容。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通过本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对比,发现区别技术特征为“自动报警的实现方法”:开机后读取SIM卡信息,判定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则要求输入密码,在几次输入密码不正确时,向通信录中的联系人发送号码被盗的消息,并锁定键盘。可以认为,本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报警”。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这样一种报警方法:在开机时通过将SIM信息与存储在手机的信息相比,判断SIM卡是否合法,若不合法则需要输入开机密码,若密码错误便向特定用户拨打电话、发送信息或发送电子邮件。从而可以判断,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技术方案可以看作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相关内容的简单叠加组合,虽然本发明技术方案的手机比防盗手机或可报警手机效果都好,但其效果是因为采用了多种已知技术方案,并且,已知技术方案的组合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以,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特别注意:如何把握“非显而易见性”
审查员在评价组合发明时,对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⑴ 首先,判断组成本发明各部分技术方案的原有效果,然后,判断组合后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否是各部分原来效果的简单叠加,如果是,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⑵ 判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否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见到的;
  ⑶ 如果涉及两项发明目的差别较大的现有技术的组合,则应更加慎重地审查该组合的难易程度,从发明者最初发明时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发明的创造性,避免事后诸葛亮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