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注册商标与在中国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20-03-13 13:16:15


本文旨在介绍美国商标审查制度的特点以及与中国商标审查制度的不同,希望对已经或打算在美国申请商标的企业提供一些参考。
一、 对于外国文字的审查
  中国对于外文商标的审查要求不高,通常只需要指出外文的中文含意或者直接描述该商标为该外文没有含义即可。但是,在美国对于非拉丁字母的商标审查非常严格,不仅需要说明每个字的读音,而且需要解释每个字的英文含义。比如,中文商标“新东方”,在提交美国申请时,需要具体地说明“新”、“东”、“方”每个字的读音、英文含义以及“新东方”在整体上是否有涵义。
二、 对于图形商标的审查
  在中国,提交图形商标时不需要具体描述该图形,只需在申请书中写明此为“图形”即可。但是,美国审查员很有可能要求申请人具体说明图形的形状和构成。比如,图形“”,审查员可能要求申请人将其描述为“在半圆的中心向上延伸出一个箭头”。
三、 对于颜色的审查
  众所周知,“单一颜色商标”不能在中国获得保护。而美国却恰恰相反,可以接受“单一颜色商标”的申请。另外,在中国,图形商标中的“灰色”可以作为黑白商标得到保护。而在美国,“灰色”被认为是有颜色的,除非该灰色部分只是作为商标的阴影,否则官方不认同其为黑色商标。
四、 对于商品不规范的审查
  众所周知,美国对商标的审查非常严格。其主要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美国虽然也承认和接受尼斯分类,但是其对商品的要求往往比尼斯分类中载明的商品要更具体更细化,但是,需要具体细化到什么程度,没有明确地说明;第二,美国没有类似中国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之类的成文的分类表可以供申请人参考;第三,美国商标审查员有很强的自由裁量权,对同一商品,不同的审查员可能有不同的见解。因此,在美国因商品不规范而下发审查意见的可能性很大。但是,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有效地减少下发审查意见的可能性。
  (1)商品的描述中不能带有括号。如商品Belts as clothing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的规范的商品,但是如果将其表述为Belts [clothing],则一定会因为商品名不规范而下发审查意见。
  (2)对于集合名词或某一类商品的总称通常被认为是不规范的商品。比如“Clothing 衣服”,“Computer peripherals计算机外围设备”等。
  (3)尽量用该商品在国际上或市场上通用的名称。
而中国商标局对商品的审查相对来说会比较宽松。实践中往往只需严格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记载的商品名称进行申请,一般就不会因商品不规范而下发补正。
五、 商标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不同
  在中国,如果申请被驳回,申请人自收到官方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如果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上时限均不可以延期。
  而在美国,商标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与中国完全不相同。自审查意见书(OFFICE ACTION)邮寄之日起的6个月内,申请人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的,需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同一审查员提交驳回复审答辩书(Argument)。在该期限到期之前,申请人可以随时申请延期6个月答复。如果审查员仍然坚持自己的驳回决定,申请人不服的,才能向美国上诉审判委员会TTAB(Trademark Trial and Board)提起上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程序非诉讼程序。
  六、 异议程序不同
   中国的异议程序相对简单。异议人提交异议书以及被异议人提交答辩书之后,中国商标局将对该异议做出裁定。如果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异议裁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对复审不服的,才进入诉讼程序。如果被异议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异议答辩,中国商标局将依职权做出缺席判决。
而在美国,异议程序非常复杂,有“小诉讼”之称。通常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被异议人提交异议答辩阶段 (40天)。
  第二阶段:双方质询阶段 (180天)。
  第三阶段:双方质证阶段 (75天)。
  第四阶段:法官审判裁定阶段。
  美国的异议案件由专门的审查机关进行审查,即美国上诉审判委员会TTAB(Trademark Trial and Board)。值得注意的是,异议程序一旦开始,任何一方当事人无任何正当理由,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相应的行动的话,美国上诉审判委员会不会做出缺席判决,而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申请或者异议。
  从以上不难看出,美国和中国在商标审查制度和程序上有很多不同之处。希望通过了解这些不同之处,能对中国企业如何选择“合适商标”在美国顺利获得注册提供一点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