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之回避的审判适用

发布时间:2019-08-06 09: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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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