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之移送管辖的规定介绍

发布时间:2020-03-20 01:13:15


  核心内容:什么是移送管辖?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移送管辖有哪些规定?下面,民事诉讼法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移送管辖:,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但也不排除在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起诉

审判权,。

。,即不得随意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这样规定,,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再审的案件,。实践中,,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