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郎”考量商品分类

发布时间:2019-08-16 06:51:15


一般说来,经过国家商标,就不会涉及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从而引起商标纠纷。然而,对于某些新产品来说,由于商品的分类划分具有某种程度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有可能发生商标纠纷。最近,广东省两家生产“儿童早教机”的厂家因“读书郎”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而引起的商标纠纷,使人们认识到,即使是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分别注册的商标之间,也可能发生商标纠纷。

案情简介

1997年7月,,商标局于1999年依法核准该商标注册,注册号为12611391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0901类似群中的“电子字典”、“计算机程序 (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自1997年7月以来,嘉英公司一直在该公司生产的“电脑发声图书阅读器”上使用“读书郎”商标。“电脑发声图书阅读器”是一种以计算机软件控制的,能教少年儿童看图、识字、唱歌的产品,嘉英公司认为该产品属于“电子字典”类产品,故在此期间于90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读书郎”商标。2000年2月28日,嘉英公司将“读书郎”商标转让给深圳市青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青科公司)。青科公司获得该注册商标后,即在其畅销多个省、市的“儿童早教机”上使用该商标。青科公司生产的“儿童早教机”也是一种以计算机软件控制的,能教少年儿童看图、识字、n昌歌的产品,因此,尽管“儿童早教机”与“电脑发声图书阅读器”在名称上不一致,但本质上是同一种产品。

1998年11月23日,中山市日佳电子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读书郎”商标,商标局于 2000年4月7日核准该商标注册,注册号为1380908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2802类似群中的“智能玩具”。2000年10月23日,中山市日佳电子有限公司将“读书郎”商标转让给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读书郎公司)。读书郎公司也在“儿童早教机”上使用“读书郎”商标。该公司生产的“儿童早教机”与青科公司生产的“儿童早教机”是同一种产品。

两个“读书郎”都是由文字加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所使用的文字相同,图形和字体则有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 [2002132号),两个“读书郎”属于近似商标。由于商品相同,商标近似,且销售渠道差不多,因而不可避免地在两个“读书郎”之间产生商标纠纷。

在发生商标纠纷后,青科公司和读书郎公司均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指控对方侵权。青科公司的理由是:本公司系 0901类中电子字典等商品的“读书郎”商标注册人,读书郎公司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侵犯了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读书郎公司则认为:“儿童早教机”实质上是一种玩具,属于2802类商品,青科公司将属于0901类的“读书郎”商标用在2802类商品上,侵犯了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对问题的理解不一致,不同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读书郎”商标纠纷的处理大相径庭,有的支持青科公司,有的则支持读书郎公司。与此同时,读书郎公司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青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关于“读书郎”商标纠纷,目前有关国家机关仍在审理中。无论该商标纠纷最终怎样解决,该纠纷都会给司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知识产权法学界留下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来,无论是0901类的“读书郎”商标还是2802类的“读书朗”商标都是合法有效的,青科公司和读书郎公司之间不可能发生商标纠纷,然而,由于两公司分别生产的“电子字典”类商品与“玩具”类商品实质上是相同的商品,这就意味着两家公司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了相似的商标,因而导致权利冲突的发生。那么,应当怎样解决青科公司和读书郎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呢?是不是只要认定上述商品属于“玩具”类商品,就能认定青科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呢?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下这个结论,换句话说,青科公司不是侵权者,理由如下:

其一,“儿童早教机”是一种“寓教于乐”的新产品,该产品既有“玩具”的娱乐功能,又有“电子字典”的学习功能,故无论将这种产品归入2802类商品,还是归入0901类商品,都有一定道理,因此,武断地将该商品归入2802类,从而得出深圳市青科实业有限公司侵权的结论,显然是不适当的。

其二,商标局的部分审查员认为“儿童早教机”的规范名称应为“儿童早期用视听教学仪器”,属于 0901类商品。笔者赞成这种观点。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上述商品属于 2802类,也不能因此而认定青科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这是因为,在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起诉前,“儿童早教机”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类是不明确的,如果因“儿童早教机”最终被划分到 2802类中而认定青科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那就意味着以事后的规定制裁事先的行为,这种作法有悖于法不溯及既往的现代法治原则。

其三,自1997年以来,嘉英公司和青科公司先后在相同商品上连续使用“读书郎” (0901类)注册商标。在读书郎公司于2000年取得“读书郎” (2802类)注册商标专用权后,青科公司的“读书郎” (0901类)商标已经在国内市场上产生了较大影响。而读书郎公司在相同产品上使用“读书郎” (2802类)商标的行为,则存在搭车的嫌疑。其实,无论上述商品属于2802类,还是属于 0901类,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嘉英公司和青科公司为“读书郎”商标的商誉的形成做出了更大的贡献。这是因为,在读书郎公司使用“读书郎” (2802类)商标之前,经过嘉英公司和青科公司的连续使用,“读书郎”(0901类)商标已经有了较高的商誉,由于0901类的“读书郎”和2802类的“读书郎”被使用在同类产品上,故读书郎公司无疑利用了青科公司和嘉英公司创造的商誉。

综上所述,由于“儿童早教机”是一种新产品,故该产品在商标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究竟属于那一类,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是,作为“读书郎”(0901类)注册商标专用人的青科公司(包括嘉英公司)为“读书郎”在市场上形成知名度做出了贡献,而在后使用“读书郎” (2802类)商标的读书郎公司则利用产品分类不明搭“便车”,该公司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

因此,青科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而真正的侵权者是读书郎公司。在解决“读书郎”商标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不能武断地认定“儿童早教机”属于2802类商品,并进而得出青科公司侵权的错误结论。

其二,不能割裂嘉英公司和青科公司之间的联系,必须认识到“读书郎”所代表的商誉是嘉英公司和青科公司连续多年使用该商标的成果,而读书郎公司只不过是利用商品分类不明,钻法律的空子而已。

其三,作为2802类中的注册商标,读书郎公司的“读书郎”商标也是合法有效的,并且该商标是从中山市日佳公司继受取得的,因此,尽管读书郎公司使用“读书郎”商标(2802类)的行为是不正当的,但不宜简单地撤销“读书郎”商标(2802类)。只要不与青科公司使用的“读书郎”商标 (0901类)相混淆,读书郎公司的“读书郎”商标(2802类)也应受到保护。

编辑日期:2004年2月

作者:周艳敏 宋慧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