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29 12:03:15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是政府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功能在于维护知识权利的正义秩序和实现知识进步的效益目标。近代英国和现代美国是知识产权政策的有效运作者。发展中国家须在国际贸易体制的框架内,基于成本效益的分析,作出知识产权制度的选择安排。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百年史,是一部从被动移植到主动决策的政策发展史。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政策目标引导下,中国知识产权政策必须调整、完善和提高。

[关键词:]知识产权政策  社会政策工具  公共政策体系  总政策目标

一、理论分析

从国家层面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①是否保护知识产权,对哪些知识赋予知识产权,以何种水平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而作出的公共政策选择和安排。

公共政策是政策科学领域里经常使用的术语,它是指“以政策为主的公共机构,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的目标,通过政策成本与政策效果的比较,对社会的公私行为所作出的有选择性的约束和指引,它通常表现为一系列的法令、条例、规章、规划、计划、措施、项目等”。②从这一定义出发,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在公共政策体系中也是一项知识产权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实质上是在国家层面上制定、实施和推进的,具言之,是政府以国家的名义,通过制度配置和政策安排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归属、利用以及管理等进行指导和规制。

在公共政策理论中,往往采取成本—效益的方法来分析知识产权政策存在的合理性。知识产权政策之所以必要,是因为选择公共政策来解决知识资源配置与知识财富增长的问题,较之于市场自发解决问题所产生的社会成本更低而带来的收益更高。按照科斯的观点,政府的公共政策只是一种在市场解决问题时社会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替代选择。③经济学理论认为,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在消费上无对抗性,它可能在一定时空条件下为不同主体同时使用,如同一辆公共汽车,出资者和未出资者都在乘车。④知识产品的生产是有代价的,而知识产品的传递费用相对较小,一旦知识产品出售给某个消费者,其他消费者就可能成为该知识产品的“搭便车者”。这种现象就是“无偿复制他人的作品的情形”。⑤鉴于此种情况,政府有必要对知识产品市场进行干预,即采取特殊的公共政策:一是政府自己提供知识产品,二是·6·政府对私人提供的知识产品给予补贴。后者的重要措施就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授予知识产品创造者以独占权。这也是对知识产权政策的合理性所作出的经济分析。

知识产权政策作为市场机制的替代选择,之所以能够防止知识产品供给不足并带来知识财富增长的收益,关键在于这种政策工具所具备的基本功能:

1·知识财产私有的界定功能。知识产权是一种对知识财产的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它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性质。⑥所谓私权,即私人的权利,说明知识产权是“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即使国家在某种情况下作为权利主体出现,也与其他民事主体是相互平等的关系;同时知识产权也是“私有”的权利。对知识财产进行私权界定,采取的是一种市场机制的产权形式,其实质是回答知识财产应为私有还是公有?市场机制的产权形式,即是私人占有的产权形式。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界定私权的对价条件是:发明创造者将自己的知识产品公布出来,使公众看到、了解到其中的知识,而社会则承认其在一定时期内有独占利用其知识产品的权利。⑦知识产品是公开的(公共产品属性),而知识产权则是垄断的(私人产权属性)。这样就实现了知识公开与权利垄断的对价关系。

2·知识创造活动的激励功能。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为科技创新提供激励机制。创新者的创新活动必然要付出诸如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之类的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新者所支付的成本应该能够收回甚至实现盈利。知识产权制度赋予创新者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创新成果享有专有权,其他人要想利用其创新成果,必须征得其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这样就为创新者收回成本提供了可能。所谓“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者提供了最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动力,有助于创新活动在新的高度上不断地向前推进,从而促进创新成果所蕴藏的先进生产力的快速增长。

3·知识资源利用的配置功能。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成果产权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的重要政策措施。它的首要目的是界定相关产权,保护创造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又要规制产权关系,促进知识、技术的广泛传播和利用。依照经济学的供给与需求理论,智力创造活动也是一种生产活动,精神生产同样是为了交换,只有交换才能获得各类物品的最佳组合,从而达成效用和利益的最大化。⑧就科技创新活动而言,新技术的商品化与市场化是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其根本目的。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不付诸实施,就可能被新的技术所取代,变成无经济效益的技术。知识资源的配置机制和交易制度在法律层面上表现为知识产权的利用,其主要方式就是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

4·知识财富分享的平衡功能。政策科学理论认为,实施任何政策都会面临“谁是政策的受益者,谁是政策的受损者”的问题。因此,公共政策常常需要在各种利益冲突之间保持某种平衡,以保证公共政策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的稳定发展。⑨知识产权制度关系到知识财富的分配和相关利益的调整。作为“利益相关者”,涉及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传播者、利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利益分享者”,则要考虑创造者专有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发挥知识财富分享的政策功能,它通过权利保护、权利限制、权利利用的制度设计来调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对社会关系的各种客观利益现象进行有目的、有方向的调控,以促进利益的形成和发展”。⑩

5·知识利益保护的规范功能。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是产权化的知识财富。如果创造者拥有的技术或品牌只是一种自然占有或事实占有,这仅表明其取得了某种科技优势和经营优势;只有获得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独占性“占有”,才能把这种科技优势、经营优势转化和提升为市场竞争优势,以对抗一切假冒、仿制和剽窃的侵权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直接发生于知识产品的创造、传播和利用过程之中。在法律实施效益不高的情况下,该类侵权行为的产生、蔓延就会影响创造者生产、开发知识产品的积极性,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对此,政策经济学的观点是调节有关产权交易及保护的成本收益关系,促使理性的经济人放弃侵权以及其他违法行为。[11]知识产权政策的基本功能具有明确的目标取向。美国学者弗兰克·费希尔认为,无论公共政策通过何种途径而形成,都要涉及实现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12]]这即是说,任何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总是与一定的政策目标相联系的。在目标取向方面,总政策处于统帅和引领地位。所谓总政策,是指对一个国家的社会运行起着根本性和决定性指导作用的政策,它是一种影响全局的政策,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始终具有较强的总括性和稳定性。[13]一般而言,公共政策的总体目标是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发展。但是,不同的公共政策有着自身的具体目标指向,解决某些具体的公共问题。就知识产权政策而言,正义和效益应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实现正义即是创设知识产权制度的第一目标。在近代立法中,知识产权被称为一种自然法上的权利,它基于创造者的智力活动而自然产生,摆脱封建特许的束缚而独立存在,因而是符合正义的。同时,知识产权制度还担负着实现知识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知识财富不断增加的使命。在法律规范体系中,通过创造者权利、传播者权利、使用者权利的制度安排,形成了知识创造、知识公开与知识利用的有效机制。一言以蔽之,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在于维护知识权利的正义秩序,实现知识进步的效益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