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德:电子商务立法与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18 21:37:15


电子商务已成为当前的热门课题,电子商务的立法也已提到议事日程。1998年11月18日,,电子商务代表着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政府应该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本文仅就电子商务立法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立法

(一)电子商务(e-Commerce)

1、电子商务的定义

什么是电子商务,现在尚无确切、权威的定义。国际贸易 ,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电子商务”是指以“数据信息”形式,即以电子、光或类似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电子复印等方式,所产生、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形式,也包括使用替代物替代以纸件为基础的信息交换与存储方法,所进行的商业活动。1997年4月15日,欧盟制订的《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对电子商务作了以下描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网络来作生意。电子商务基于对文本、声音和图象数据的电子处理与传输来实现。它包括多种行为,如商品的电子贸易和服务,数字内容在线发送,电子基金转帐,电子股票交易,电子提货单,商业拍卖,合作设计和工程,在线资源,政府采购消费者直接买卖和售后服务。”

按照一般理解,商业(Business)是指以买卖方式使商品流通的经济活动,亦称“贸易”,也可指从事商品流通的国民经济部门,而商务(Commerce)是指商业上的具体事务。因此“商业”一词的外延要大于“商务”。

《电子商务示范法》在注脚5中注明:“‘商业’这一术语应作广泛解释,包括来源于所有具有商业特征的关系的事项,不论是否存在合同。具有商业特征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业务: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业务;分销协议;贸易代表或代理;代管;租赁;建筑工程;咨询;工程;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资或者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以航空、海运、铁路或公路方式运输货物或乘客。”

按照这一解释,“商业”所包括的范围被大大扩展了,同样,“电子商业”和“电子商务”的范围也被大大扩展了。因此我们不能再简单地以传统的“商业”和“商务”去理解“电子商业”和“电子商务”。正如欧盟《欧洲电子商务提案》所指出的:“电子商务既涉及到产品(例如消费品,专业化的医药设备)又涉及到服务(例如信息服务,金融和法律服务);既包括一些传统行为(如健康,体育)又包括一些新型行为(如虚拟商场)。”

2、电子商务的分类

从支付关系上,有人将电子商务分为两类,一类为支付型电子商务,包括银行支付,传统货物的购销等;另一类为非支付型电子商务,包括信息查询、发布,商务谈判及合同签署等。

欧盟在《欧洲电子商务提案》中将电子商务分为直接电子商务和间接电子商务两类,“直接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在线定购、支付并发送无形商品和服务,例如计算机软件、娱乐内容或新型服务”,即是指全部贸易活动均可通过网络完成的商务行为,“直接电子商务可以跨越地界进行端对端电子交易,因此它充分开发出了全球电子市场的潜能”;“间接电子商务--网上定购有形商品,这仍然需要通过传统渠道实际配送货物,如利用邮政服务或商业递送公司”,即指部分贸易活动可以通过网络完成、部分贸易活动(如商品送达)仍须通过常规方式完成的商务行为,“间接电子商务需依赖几个外部因素,例如有效的运输系统”。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欧盟在《欧洲电子商务提案》中将电子商务分为传统电子商务和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两类。传统的电子商务是指早期的、仅限于两个商家之间的、在封闭的专有网络上进行数据交换的、仅应用于少数特定行业有限数量的企业参与的商务行为。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是指近几年出现的、不仅限于两个商家之间的、在开放的网络上进行数据交换的、有无限数量的参与者参与的、具有开放市场和全球规模的商务行为。对于传统电子商务而言,网络只是一个传输数据的媒介,相当于一个封闭的“俱乐部”,网络是可靠的,参与者相当于这个“俱乐部”的成员,相互之间是知晓的、可信赖的。而对于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而言,网络就是市场,网络是开放的、无防护的,因此需要安全措施和鉴定措施来保障网络和交易的安全,参与者之间未必是相互知晓的、也未必都是可信赖的。

电子商务并不仅限于Internet,它还包括在窄带(可视图文)、宽带(远程购货)、离线环境(CD-ROM上的销售目录),以及一些企业专有网络(如银行专用网)上的广泛应用。这些电子,商务形式与Iternet相连接,又可以产生许多新型的混合形式的电子商务。

从电子商务参与者身份的不同,欧盟在《欧洲电子商务提案》中将电子商务分为四种类型,商家与商家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 to B,由于英文中“to”与“too(2)”的发音相同,也有人将其简称为B 2 B)、商家与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 to C或B 2 C)、商家与政府部门之间(Business to Government,简称B to G或B 2 G)、用户与用户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 to C或C 2 C)。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近些年来又出现了市场与市场之间(Mark to Mark,简称M to M或M2M),点对点之间(Peer to Peer,简称P to P或P2P)的新提法。

从电子商务的内容上可以分为三类,即网上购物、网上服务、网上洽谈商务。网上购物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形商品交易,一类是无形商品交易。网上服务主要是信息服务,也包括金融服务等。网上洽谈商务包括询价、报价、发布商业信息、签订合同、结算等,也包括知识产权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