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峰:网络上使用作品责任承担的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24 19:12:15


张志峰(1)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网上恶搞,网页复制,侵权赔偿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互联网上以各种方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越来越多。其中,有些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侵权方式简单,手段隐蔽,影响广泛,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的影响了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由于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与传统方式有着极大的不同,就需要我们用新的理念来考虑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责任承担问题。

很多研究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士认为存在网络著作权这一概念。笔者认为,网络著作权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其表达的实质意思是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所享有的权利,只是传播的方式与传统方式不同,权利内容与传统著作权并无差别。有人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著作权(2),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广播权是广播著作权、放映权是放映著作权呢?显然,这种按照作品的传播方式来对著作权进行分类是不合适的。

著作权法的核心是保护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以实现其人身或经济利益。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虽然与一般作品的使用方式有所不同,但其营利性使用会给使用人带来经济上的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并对著作权人以相同或其他方式使用作品带来影响。因此,法律应赋予著作权人对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控制权,承认著作权人享有以网络传播方式使用其作品的专有权利(3)。2001年著作权法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4),对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所享有的复制、发行等权利统一规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此项权利的保护作了一些规定,但该条例过于笼统,操作性也不是很强,对网络下载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完全解决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的责任承担问题。

在网络上对作品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将他人纸媒作品在网上传播,2、对他人的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的上载、下载、提供链接,3、网络上对他人的作品进行恶搞,4、转载他人网站文章,5、复制他人网页6、使用他人博客作品,7、临时复制。下面将分别对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责任承担进行分析。

一、 将他人纸媒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性质认定及责任承担

从授权许可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文字作品、摄影作品还是美术作品,网站在上载和传播这些纸媒作品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除外),未经同意的,属于侵权行为。网站在上载纸媒作品时存在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1、网站未经许可,转载、摘编纸媒作品,如果不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则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网站在上载过程中,没有标明作者、注明出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3、网站在上载过程中,对作品内容进行了删改或使作品受到篡改令传播的信息具有诽谤内容,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名誉权;4、网站上载作品是基于商业目的或存在潜在的间接利益,抑或直接将著作权人的作品用于商业用途,而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等(5)。 对于此类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会有一些困难,难以证明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二、 上载、下载、链接他人的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的性质认定及责任承担

“上载”文件就是将文件从自己的计算机中拷贝至远程主机上。用Internet语言来说,用户可通过客户机程序向远程主机上载文件。未经许可将他人的音乐作品、影视作品上载到网络传播,是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侵权人上载后一般允许他人免费下载,没有获利或获利很少,按权利人的损失或法定赔偿额赔偿的情况比较多。P2P技术(点对点技术)的发展使侵权变得更容易,这一技术的核心是互为服务器。有了这一技术,每个私人电脑都可能成为服务器,很多网民几乎是在无意识中成了侵权者。非法下载从集中到分散,加大了管理的难度。权利人追究这些用户责任的难度比较大,成本也很高。

未经许可下载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看下载的目的,如果仅仅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属于合理使用,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下载后又制作成光盘出租、出售,则侵犯了权利人复制、发行、出租的权利,应当按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为侵权作品提供链接,如果链接服务提供者并不知道链接作品为侵权产品,并且未改变链接作品内容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获知该作品为侵权作品后,应断开链接。这类服务提供者仅仅起到公共通道的作用。由于网络上流通的信息量庞大,要求其对网络信息的内容进行了解和监控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而且未必合法(有可能侵犯用户的隐私权)(6)。在接到权利人的该作品侵权通知书后,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三、 网络上对他人作品进行恶搞的性质认定及责任承担

利用他人影视作品的片断,经过排列组合,并重新配音,形成了一部对原作品进行嘲讽的新作品,属于恶搞作品。最有名的当属《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简称《馒头》),这部短片素材主要来自陈凯歌导演的《无极》,作者是胡戈。这个时长近20分钟的短片围绕《无极》中出现的那个馒头,串联起电影中的镜头与人物,加上时下流行的广告插播、RAP音乐等元素,受到了广大网民的欢迎。胡戈在片中大量引用了《无极》的镜头,并对《无极》进行了戏虐。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各位专家学者莫衷一是。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只要这种恶搞行为并未对原作品的著作权造成明显的侵害,可以依据著作权法认定为合理使用(7),不追究恶搞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我们仍然拿《无极》与《馒头》比较,《馒头》的成本大大低于《无极》,而且构思巧妙,受欢迎程度大大超过《无极》。如果最终认定侵权,类似作品将大为减少,阻碍了这种极具欣赏价值作品的问世,对广大观众来说是损失,还会扼杀像胡戈这样才华横溢的创作者,与著作权法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的立法目的是背道而驰的。另一方面,正因为《馒头》的问世而增加了《无极》的票房,是否给《无极》造成了损失呢。笔者认为,恶搞作品是一种创作形式,不宜过分限制。在美国版权法里有一种滑稽模仿作品,是指出于娱乐和嘲讽的目的,运用原作品的口吻和体裁,创造性的表达一个新的主题或者思想,达到对原作品批评的目的,以产生一个搞笑性的或者戏虐性的后果(8)。按照我国版权法上的批评性合理使用理论,可以覆盖滑稽模仿理论,所不同的是,批评是从创作手法上界定合理使用,滑稽模仿是从创作目的上界定合理使用。模仿滑稽作品通常揭露人性的缺点和讽刺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批评、讽刺原作或对社会时事进行一般批评的作用。广义的讲,模仿滑稽作品的创作是人类表达思想一种方式。作为言论和思想表达的一种特殊方式,模仿滑稽作品的创作被许多国家的法律接受为合法行为,给予模仿滑稽作品特别豁免,即不认为是对原作的侵权(9)。法国版权法也规定,作品一经披露,作者不得禁止滑稽模仿、仿效和夸张模仿(10)。只要恶搞类作品未明显超出合理适用的范围,未对原作品造成相当程度的侵害,应当给予其一定的生存空间,让公民可以充分、自由的表达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