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7 05:47:15


发文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徐政发[2003]152号

发布日期:2003-11-6

执行日期:2003-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招标

  第四章 拍卖

  第五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制定的《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上以及主要的道路、地段、广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规划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本办法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交通、房产、园林等部门应当依据《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市规划部门,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前应当会同市市政、、交通、房产、园林等相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并依据设置规划,确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场地,向社会公示。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向社会招标、拍卖的文件中,应当附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成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吸收市财政、物价、市政等相关部门人员以及专家组成。

  工作小组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组长由市规划部门选派。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的底价由工作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市规划部门确认。

  工作小组履行职责时,分别以招标人、拍卖人的名义进行。

  第六条 中标人、竞得人接到《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的7日内与市规划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同时缴纳不低于成交价15%的定金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出让费用,并凭《出让合同》在15日内到市规划、市政、、交通、房产、园林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必须给予办理,并不得拒绝。

  第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设置技术条件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并发布户外广告。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是指招标人为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按照本办法由投标人竞投,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第九条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适用于利用自有产权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权。

  第十条 招标工作小组在招标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拟定招标最低中标价;

  (三)确定投标范围和被邀请招标对象;

  (四)审查投标人资格;

  (五)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六)确定中标人并签订《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和标书。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在市规划部门的展示场所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登载。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设置的技术规范、使用年限;

  (二)投标人的资格及其范围;

  (三)投标人索取标书的时间、地点及其工本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六)评标方法;

  (七)开标时间、地点;

  (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邀请招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第十一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内容;

  (二)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人更改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应公告。

  第十四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第十五条 投标人的标书应当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招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证件;

  (二)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按照公告规定可以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挂号邮寄。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

  第十六条 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和复印证件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的;

  (三)投标文件送达时间或者收到的邮寄标书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

  (四)标书及标书附件不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的;

  (五)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六)重复投标或者对一个标的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报价的;

  (七)履约保证金未达到公告数额的;

  (八)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对确认为无效标书的,招标人无须对投标人解释。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实地勘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情况。有异议的,应在投标前提出。标书投入标箱的,视为无异议,标书不可撤回。

  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 招标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变更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前作出变更修改或者撤销标书。

  投标人应依法参与竞投,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串通压价。

  第十九条 招标人开标应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并邀请各投标单位和公证人员参加,宣布评标、定标规则,当众启封并宣读标书,工作人员当场验标并作开标记录。

  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

  第二十条 开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标、定标规则;

  (二)点算标书;

  (三)当众开启标书并宣布;

  (四)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五)评标和定标;

  (六)发《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可抵作定金。

  对采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为中标条件的,应在开标后5日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定标可选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根据竞投出价、支付出让费的期限及方式、综合实力、业绩信用等经招标工作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定标时,应有招标工作小组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综合评定最优者的竞投出价低于底价的,须经招标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同意,方可确定中标。

  第二十二条 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应在开标前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者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在招标过程中,所有竞投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达不到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宣布投标无效并另行组织招标;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应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另行组织招标。

  第四章 拍卖

  第二十四条 拍卖是指拍卖人为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拍卖工作小组在拍卖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拍卖文件;

  (二)拟定拍卖保留价;

  (三)审查竞买人资格;

  (四)确认拍卖主持人;

  (五)确认竞得人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 拍卖人在拍卖前可设定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在拍卖前应认真阅读拍卖文件,实地勘察拍卖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情况。有异议的,应在申请竞投时提出。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无异议,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八条 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和竞买申请书及附件。

  拍卖公告于拍卖前20日在市规划部门展示场所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登载。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设置的技术规范、使用年限;

  (二)举办拍卖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竞买人的资格及范围;

  (四)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五)参加竞买人索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截止时间和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地点;

  (七)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拍卖人更改拍卖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7日前公告。竞买人可在拍卖申请截止日前作出变更修改或者撤销竞买申请。

  第三十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缴纳履约保证金: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拍卖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竞买人按照公告规定,以邮寄方式递交竞买申请文件的,其申请文件必须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的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拍卖工作小组对竞买人提供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和复印证件未加盖竞买人印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的;

  (二)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三)申请文件不全或者不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的;

  (四)竞买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履约保证金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的;

  (六)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统一编号的竞价标志牌。竞价标志牌的发放少于3个的,应暂停拍卖。

  竞价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拍卖进行中,在新开价之前,竞买人不得撤回已经举出的竞价标志牌。

  第三十三条 拍卖由市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公司推荐并经拍卖工作小组批准的具有资质的拍卖师主持,由记录员对拍卖全过程作记录、录音或者录像。

  第三十四条 拍卖会应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举办,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拍卖规则和会场纪律;

  (二)竞买人显示竞价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三)主持人简介拟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位置、使用年限、技术规范要求等有关事项;

  (四)主持人宣布起拍价和应价递增的数额;

  (五)主持人报出起拍价;

  (六)竞买人应价;

  (七)主持人连续2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八)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九)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五条 《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

  (四)竞得人对银行支票、汇票即时支付的承诺;

  (五)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拍卖会结束后,拍卖人应退还竞买人的履约保证金。

  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可抵作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出让费用。

  竞买人已交付履约保证金而未参加竞买活动的,其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七条 拍卖人可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拍卖委托给市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公司拍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可以采用协议出让。协议出让的方式、方法由市规划部门与广告主签订的协议出让合同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市区主要道路是指:城市的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

  广场是指:彭城广场、淮海广场、、市民广场、云龙湖广场、云龙山广场、迎宾广场、淮海食品城会展广场、淮海食品城会展中心前广场和依城市规划建设的其他广场。

  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是指: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地段周围、广场周围的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和市区内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标志性建筑以及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