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5 03:52:15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豫政[2003]41号

发布日期:2003-11-13

执行日期:2003-11-1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稳步推进,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是珍惜和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运用市场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显化国有土地资产的重要措施,是加快城市化进程、为城市建设聚集资金的有效途径,同时又是从源头上遏制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主要方法。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站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认识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和加强我省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和原则

  2.全省范围内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途的国有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合法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有形土地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公开进行。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期工作

  4.编制年度出让计划。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会同计划、城建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市场需求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5.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进行地价评估。依照政府批准的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出让人会同本级财政、城建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具体宗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地价评估。出让方案由出让人牵头组织实施。

  6.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内容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7.确定标底或者底价。出让人应会同同级财政、监察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城市发展要求综合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及招标、竞买保证金等。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的确定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严格保密。

  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成交确认

  8.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出让人应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开始前20日,在当地的土地有形市场或省辖市以上新闻媒体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9.土地招标出让

  (1)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

  (2)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3)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缺席的,视为自动放弃竞标资格。投标人少于3名的,出让人应重新组织出让。

  (4)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小组由国土资源、财政、城建等相关部门5人以上单数组成。

  (5)出让人根据评标小组提供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6)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中标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凭财政部门开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用票据,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10.土地拍卖出让:

  (1)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

  (2)出让人对报名的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

  (3)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拍卖会;竞买人不足3人或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终止拍卖。

  (4)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竞得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凭财政部门开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用票据,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11.土地挂牌出让:

  (1)发布挂牌公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

  (3)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4)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竞得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凭财政部门开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用票据,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12.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通过原公告渠道向社会公布。

  13.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出让人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其所缴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2)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3)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中标人、竞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放弃中标、竞得宗地的;

  (4)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缴清土地出让金的。

  14.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条件的,该宗地依法收回,重新组织出让。

  五、加强监督管理,严肃出让纪律

  15.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形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实行国有土地集中统一供应,落实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和集体决策制度。

  16.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本辖区内招标拍卖挂牌情况汇总,按季度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监察部门要对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抽查监督,对大额宗地的出让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在出让前5日内告同级行政监察机关。

  17.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人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组织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主持人必须由具有土地招标拍卖主持人资格者担任。

  18.驻郑省直各单位、,改变用途进行商品住宅开发或商业等经营性用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土地所在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在省财政、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下,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1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交易总价款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土地收入专户,财政部门应在30日内向出让人核拨土地征用、转用、开发整理和出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2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将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或采取政府纪要、集体研究等形式规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2)干预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

  (3)坐支、截留、挪用土地出让金的;

  (4)未经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未经集体审核确定地价、泄露招标标底或拍卖底价的;

  (5)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为名,骗取划拨土地使用权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指标,实际建成商品房出售的;

  (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玩忽职守、、;

  (7)擅自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的;

  (8)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2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我省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健康开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