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9 14:02:15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  号:粤国土资(矿管)字[2003]197号

发布日期:2003-10-14

执行日期:2003-10-14

各市县人民政府: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组织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和矿山企业人员认真学习并提出当地的贯彻实施意见。要充分利用《办法》颁布的契机,大力推动我省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步伐,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我省矿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凡能通过市场配置的都要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原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到期原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登记的,经价款评估后可协议出让,协议出让的价款不得低于评估价。

  凡探矿权、采矿权已到期未按规定办理延续登记的,其探矿权、采矿权由国家收回,经储量核实和矿权评估后应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活动的管理,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活动的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矿产资源和地质勘查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需情况及本地区矿产资源状况,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勘查区块、矿区名称和矿种;

  2、地理位置;

  3、矿床储量规模和勘查工作程度;

  4、竞价方式(招标、拍卖、挂牌);

  5、实施单位;

  6、实施时间;

  7、矿区范围有无存在权属纠纷、是否在准采区内。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对如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1、是否符合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2、勘查区块是否具有一定的地质矿产资料或信息;

  3、是否在其权限范围;

  4、是否存在矿权重叠或权属纠纷;

  5、勘查工作程度是否达到开采条件;

  6、出让形式是否恰当。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上述内容审查后如发现问题,应在收到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发出纠正通知。如未发现问题可不回复。

  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发证权限组织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将本级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委托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接受委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

  接受委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招标、拍卖、挂牌工作方案,报委托单位批准后实施。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步骤和程序;

  2、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矿区名称、矿种、矿区范围、地质矿产资源概况、出让年限、地理位置等;

  3、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4、勘查、开采的技术条件要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要求等;

  5、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结束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按法定程序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

  五、拟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要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委托评估程序如下:

  1、按照发证权限,探矿权、采矿权主管部门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并出具评估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评估的矿山名称、矿种、评估目的、时间要求、资料真实性承诺等;

  2、接受委托的评估单位凭委托书到省国土资源档案馆查阅或复制有关地质资料;

  3、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独立依法进行公正评估,向委托单位提交评估报告;

  4、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6号)的规定, 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5、、挂牌底价的依据。

  对采矿权已到期且保有储量只有小型以下的矿山和中、小型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床,可由主管部门采取询价或类比的方式进行评估。询价和类比评估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选择地质矿产、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等类别人员共同组成三人以上的评估组,评估组根据矿产储量、开采难易程度,开采成本等因素,参照同类型已评估的矿床价款进行咨询、类比评估。

  六、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每次招标中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地质矿产、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公正廉明,同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评标委员会在每次招标中临时组建,招标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其成员可跨地区、跨部门临时聘用。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必须保密。

  七、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加快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步伐,充分利用现有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体系。

  八、探矿权、、《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4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管理,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主管部门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活动。应重点监督如下内容:

  1、招标、拍卖、挂牌的工作过程是否符合法规要求,程序是否完善规范;

  2、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矿种、规模是否在本级权限范围,不在本级权限的是否有上级委托授权;

  3、有无应当采用市场配置的矿区未进行招标、拍卖和挂牌而进行行政审批;

  4、评标委员会的人数、资格、专业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5、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招标、拍卖、挂牌的标底和底价的确定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进行保密;

  7、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竞买人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否完善,双方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合法;

  8、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工作过程中有无玩忽职守,、。

  上级主管部门如发现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中存在问题或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及时指出并纠正,造成严重影响或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应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查处。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