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发布时间:2019-08-23 19:18:15


  试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概述

  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称“完成”)后的法律效果,存在有同的立法例。《日本民法典》持权利消灭说。依此说,时效期间的完成,使权利人不及时行倒找权利本身消灭,义务人履行而权利人接受履行的,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应予返还。《德国民法典?持抗辩权发生说。依此说,消灭时效的完成,并不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归于消灭,但使义务人发生抗辩权,可以时效完成的抗辩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而拒绝义务的履行。由于抗辩权同其他权利一样可以抛弃,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法律不予置问,认权利的人接受履行为合法。《法国民法典》持诉权消灭说。依此说,消灭时效的完成,并不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消灭,而只使附着于权利之上的诉以消灭。时效完成后,起诉要求保护权利的,。由于无诉权的权利为自然权利,诉权消灭后,自然权利依然存在,,义务人也可自愿履行,法律不加干预。

  二我国现行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

  (一)、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受理后查明满,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效果。这表明在我国现毛事立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即起诉权。因此当事人在护住时效期间届满后仍有权起诉,,而不能裁定顺起诉。,应依职权宴厅昏厥昌否届满。,应以判决驳回碑的诉讼请求。

  考虑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门儿办取得的时效利益属于私人利益。因此就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国家无主动干预必要。

  (二)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依《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因此,于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不当得利,义务人于履行后反悔的,不得诉请权利人返还其所得。对于义务人已同意履行,但尚未履行的情形,,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