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4 22:27:15


(法发[200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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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  四、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自 2007年4月1日起,,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六、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
  《办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二)、(三)、(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各地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及时就上述条款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