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发布时间:2020-05-30 09:15:15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 达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章 管 辖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

 第一编 总 则


  
,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起诉、应诉,、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管 辖


  
,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重大涉外案件; 。
: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得再自行移送。 ,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
,。
,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回 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一节 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
  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为共同诉讼。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 、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没有使领馆的,,,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二)物证;   (四)证人证言;   (六)鉴定结论;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节 期 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章 调 解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 ,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四)宣读鉴定结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四)互相辩论。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 、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
,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
,一律使用裁定。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
、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
、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裁定,、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裁定,、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
  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零八条 在执行中,,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
  第二百一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对已被执行的财产,,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一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第二百二十五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二十七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无国籍人、,,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才具有效力。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百四十二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 ,; 、业务代办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

,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七章 仲裁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裁定不予执行。   
,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第二百六十一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调查取证。 ,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裁定,,当事人请求执行的,,,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裁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