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11 00:24:15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责任。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定纷止争,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1.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尽管我国经济发展平稳快速,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社会总体上和谐稳定,但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正确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纷争,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审判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服从和服务于这一国家大局和中心任务,高度重视、充分运用诉讼调解这一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承担起促进和发展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3.,充分发挥广大法官的聪明才智,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工作。,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密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诉讼调解机制创新,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全面推动诉讼调解工作发展。  4.民事审判工作应当以“定纷止争、胜败皆明、案结事了”为目标,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要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力度,增加调解结案的数量,尽力提高调解结案的比例,也要避免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应当尽量创造条件进行调解。对不适宜进行调解、通过努力不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6.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行政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刑事自诉案件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实践,不断探索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多种结案方式,不断创新诉讼和解的方法,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机制。  8.在诉讼调解中,应当注重调解程序的正当性、简易性和可操作性,避免调解的随意性。诉讼调解的程序和方法应当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解协议的审查确认职责,确保协议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不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  9.经人民调解组织等有关社会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起诉要求履行调解协议的,。  11.,建立和完善引入社会力量进行调解的工作机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会、妇联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政协委员、律师等个人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同意,。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3.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但审理期限即将届满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继续调解的期限,,由办案法官记录在卷。案件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当事人不能就继续调解的期限达成一致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合理延长调解期限。  15.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中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办案法官、书记员签名。、调解协议审查确认后制作的调解书,应当由办案法官署名,。  再审案件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并经当事人、法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当事人不申请制作调解书的,。  18.民事执行案件按照执行依据的全部内容进行强制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经和解达成协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  20.法律文书的格式,制作当事人答辩期满前调解同意书、继续调解申请书、委托调解书、诉讼费用决定书、调解书等诉讼调解文书模本。调解书的内容可以简化,简要记明案由和当事人诉讼请求,可以不写案件事实、审理过程和证据情况等。应当区分当事人签收生效的调解书和根据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制作的强制执行依据的调解书的格式。  22.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在基层,关键靠基层。,审理了大部分第一审案件,承担着最主要的化解纠纷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支持和帮助,在人、财、,力争把大多数矛盾消化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矛盾不扩大、不激化、不上交。
  四、加强培训,促进交流,大力提高法官的诉讼调解能力  25.,既包括驾驭庭审的能力,也包括调解案件的能力。加强法官能力建设,,大力提高法官驾驭庭审和调解两方面的能力。不断完善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提高法官以和谐方式解决纠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