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消

发布时间:2020-09-27 07:25:15


  一、抵销概述

  (一)抵销的概念与种类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1]债法理论上,在抵销法律关系中,主张抵销的债权,属于抵销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又称为自动债权或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属于被抵销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又称为受动债权或反对债权。抵销是合同之债消灭的原因之一,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债务相互抵销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消灭的一种情形。

  抵销不同于清偿,因为清偿系现实地履行合同,须为具体的给付,抵销并为现实给付。抵销与留置不同,留置权是间接地强制对方清偿,而抵销则在避免无益清偿的重复。[2]抵销的性质如何?因对于抵销方法认识不同而见解差异。[3]法国民法采当然抵销主义,即双方债权成立即可抵销,因此抵销的性质为事件;德、瑞民法则规定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生抵销效力,因此抵销性质为单独行为。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采取单独行为说。

  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

  1.法定抵销。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抵销权的性质是什么呢?从抵销权的涵义来看,单方一扫而空表示即可使债之关系发生变化,可见,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抵销作为债的消灭原因,自罗马法以来为各国民法所承认。但在立法上,对抵销所作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4]

  2.合意抵销。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它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当事人只须就抵销达成合意,即可发生效力。当事人订立的这种合同称为抵销合同,[5]我国《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此条即是对抵销合同的规定。抵销合同的效力是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但因其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故其具体的效力,可决定于抵销合同中的约定。

  (二)抵销的功能和作用

  根据抵销的债法原理,结合抵销实务,归纳起来,抵销的功能和作用大致有二,兹简要分析之:

  1.便捷功能和作用。在法定抵销中,一当事人双方互负同种类的债务,且其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时,本应各自向对方履行义务,而使债的关系消灭,但通过抵销,当事人双方即可不再实行履行行为,而是合同之债消灭。在合意抵销中,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抵销合意,亦可收相同效果。这不仅使双方当事人均免于实际的履行行为,而且可节省履行费用,降低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