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老鼠仓三问

发布时间:2020-09-28 14:34:15


  尽管监管部门三令五申,但从上投摩根唐建、南方基金王黎敏到融通基金张野,再到此次爆出的景顺长城涂强、长城基金韩刚和刘海“三连鼠”,“老鼠仓”这一业内毒瘤开始摆脱个例,似有蔓延之势。

  那么,如何界定“老鼠仓”?基金公司对此应否担责?如何才能防治证券市场的鼠患?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专家。

  问题1:“老鼠仓”怎么界定?

  在深圳爆出三基金“老鼠”后,上海一家基金公司的管理人员近日也被传卷入“老鼠仓”。网上有消息说,该管理人员违规炒股的事和以前上投摩根基金的唐建几乎如出一辙。不过,目前官方对此并没有证实。

  业内专家指出,“老鼠仓”传闻不断,实际查出的却少,主要原因在于“老鼠仓”难界定,有些基金有违规交易,但尚不构成“老鼠仓”。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分析师江赛春说,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股票交易都是违规的,但“老鼠仓”是特指基金从业人员股票买卖的时机和品种与所在基金公司相关联。因此,有些交易行为违规但不一定是“老鼠仓”,不好界定。

  基民陈先生则认为,基金经理掌握那么多资源、信息,他们不可能独善其身,所以只要他们炒股,就应认定为“老鼠仓”。

  问题2:基金公司是否应担责?

  在深圳证监局公布基金“老鼠仓”抽查结果一周后,被查出问题的景顺长城和长城两家基金公司11月12日同时发布公告,认定公司原基金经理“老鼠仓”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基民们表示,“老鼠仓”和内幕交易生长的土壤就是基金公司,此类案件与基金公司的内控不严有很大关系,监管部门应该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连坐”制度。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认为,“老鼠仓”频现说明基金公司的内控制度普遍存在漏洞。“老鼠仓”行为给基金投资者造成了有形和无形的财产损失,基金管理公司也应就其失信雇员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基金管理公司对基民承担替代民事责任,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和《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都有体现。”张远忠说。

  据了解,证监会曾于10月底通报了今年以来的查处内容:共计对14名基金从业人员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处罚,涉及职位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这表明连坐制度已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