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父还债能否催生道德洗礼

发布时间:2021-02-25 13:57:15


  高望重的老教师给子女留下临终遗言:“我不欠别人钱,别人也不欠我的。”然而,他去世25年后,子女却突然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父亲还欠银行几笔贷款,共计26.56元。银行工作人员说,作为一个有诚信的人,替父亲还债是应该的,这笔债务是40年前的,现在是连本带息的“父债子还”。(12月16日《重庆晚报》)

  连本带利的“父债子还”!银行说得好轻松,但银行是否清楚在法律意义上“父债子还”却是有条件的?老人仙逝25年,银行才想起追讨债权!正如伍老先生的子女所言“天啦,利息这么高,我爸当年要是多借点,我们几兄弟不是要倾家荡产了?所幸,债权人是个德高望重的老教师,一辈子把信誉看得比命还重。孝顺的伍家兄弟为不给老人留遗憾,替父亲还了贷款。”但在笔者看来,银行追讨40年前的债务可以画上圆满的句号,但由此引发的社会影响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父债子还“是一种美德。但是现在的银行,总让人想起黄世仁。存款对于储户来说,是客户的合法财产,在没有挂失、有权部门依法扣划或者冻结、止付的前提下,按常理来讲就必须无条件支付,这是法律所赋予储户的权利,也是金融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但事实如此吗?卫辉李保福的父亲李文江有本余额为337元的活期存折是1964年开的户。

  从2000年开始李保福就多次到卫辉市的农业银行、信用联社、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网点咨询,均被告知“不清楚”,卫辉市中国人民银行虽表示存折确实是他们开具的,但因找不到存根,而表示无能为力;唐山市的张某拿着其父生前留下的盖有“XX信用社XX服务站”印章的“农村定、存款单”,要求信用社支取,信用社因无法找到该底账,就以该笔存单是特殊历史时期、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而不予支取权作答复。如今怪事多,老百姓手中的一张存折,三四十年就被视为“古董”,没有银行主动兑付现金。而老百姓就是仙逝了25年,银行纵是追到冥都也要追讨40年前的债务,还妄言什么“作为一个有诚信的人,替父亲还债是应该的”。

  毋庸置疑,伍老先生的子女“替父还债”的崇高精神值得击节鼓掌!首先是,从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规范来看,对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言,债务一般应当有本人偿还,儿女没有替父母偿还债务的义务。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是父亲作为民事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子女并无直接关系。自然,伍家子女自愿偿还父亲的旧债就属于特例;其次,我国《民法通则》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诉讼权利的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137条也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到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换言之,普通诉权时效期间为2年,最长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限是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