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公司名称已经登记侵权吗

发布时间:2019-08-20 15:56:15


  龚律师:

  我公司是一家著名企业。某果品厂由于经营不善而长期亏损,新任班子为迅速扩大知名度,走出困境,便在自己工厂名字前冠以我公司的名称,并骗取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事后该厂一再坚持认为,双方名称存有差别,且其系经注册登记取得,故不构成侵权。请问,果品厂的说法对吗?

  读者 王 芳

  王 芳读者: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它既是确定企业名称的一项限制性规定,也是判断一个企业名称是否被侵害的重要标准。这一规定采取了行政区域和行业两个要件,即一个企业,只要与此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另一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属于同一行业,就不得完全套用、影射使用、前后加减字、中间加减字等方式使用该企业的名称。也就是说,你公司对自己名称享有专有权利,任何单位、个人,未经你公司许可,均不得使用其从事生产、经营、销售。

  果品厂为了扩大知名度,未经你公司同意就在工厂名字前冠以你公司的名称,让群众误以为果品厂是你公司的下属部门,或与你公司有关,该名字虽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系骗取取得,已经侵犯了你公司的名称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你公司可以要求果品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