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划路当车位 业主斥敛钱财

发布时间:2019-08-31 02:46:15


  业内反映:车位费等运营收入是物业赢利点

  一位物管行业的资深人士曾对记者表示,相对于日常的物业管理费,一个物业管理公司选择是否进驻一个项目,更为重要的是考量能否有可运营的空间。“收取物管费只能维持小区物业管理的日常运作,其他物业的运营收益,才是物管公司最大的赢利点。”而小区停车位的管理收费,则是其中最被看重的途径。

  该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以一个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来算,大概只需要收取每月1元/平方米的管理费就能够基本满足日常的维护需要;如果这个小区再拥有100个停车位,保费为每月100元/个。那么,收取的这1万元就基本属于物管公司的纯利润了。因此,对于外包性质的物管公司来说,是否拥有车位等物业的经营权,是决定是否留驻一个小区的重要原因。

  律师:公共道路车位收益归业主所有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梁刚律师表示,地面车位等收入归业主所有,小区公共道路是用地属于小区宗地的一部分,其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按比例共同享有,因此物业公司在公共道路划分车位所得收益应该归业主所有。“当然,物业公司做了管理等工作,也应酌情从中扣除必要的管理费作为报酬。”

  “车位费收入,物业管理公司只是代收,应作为业主公共基金或者维修基金使用,使用前必须得到小区1/2居民的同意才能使用。最好要求物业另设一个账户管理这些收益。”

  同时,梁刚律师认为居民要维护自身利益,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物业管理费和车位费收入等运营收入账目,行使共同监督权,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按要求公开,即可向所属区域国土局部门反映投诉监督其执行

  鉴于景贝南小区未能成立业主委员会,梁刚律师建议居民首先成立业委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行使业主权利,代表整体居民的意愿去维护自身利益。“如居民要追讨之前的小区运营收入,民法规定只有2年前的诉讼期。也就是居民目前起诉也只能取回这两年内的车位费等收益。”

  链接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