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为何难出台

发布时间:2019-08-24 21:05:15


  12月16日下午1时许,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专家座谈会在经历了4个多小时的激烈讨论后才结束。新《拆迁条例》目前出台前景依然不明朗。

  参加座谈会的部分专家认为,新《拆迁条例》之所以迟迟未能出台,是由于拆迁领域已经形成了包括被拆迁人、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在内的比较固定的利益格局,即使是细微的政策调整也会涉及地方经济发展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如何平衡的问题。

  现行条例导致的政府角色错位

  现行条例出台于1991年。律师王才亮说,当时为了与《城市规划法》配套,,立法思想是通过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当时的城市建设主体都是国有单位,政府主导整个拆迁过程,并不区分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拆迁。

  现行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有利于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当时的拆迁模式是,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政府既是拆迁许可者,又是争议裁决者。

  1994年我国开始第一次“房改”,当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房地产开始市场化,也让地方政府开始借重“土地财政”。

  2001年6月,修改后的现行拆迁条例公布并沿用至今,立法理念和确定的拆迁模式没有改变,不分公益和商业拆迁,政府角色严重错位的拆迁模式,逐渐成为拆迁矛盾的根源。

,我国普遍存在的现实是政府通过“经营土地”,获得高额土地出让金,而把自己应在法律关系中承担的义务,都转移给开发商承担,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减轻责任,并且把负担转嫁到房价里。

  这种角色错位往往给公众造成政府部门和开发商“合谋”的感觉。数据显示,,有近40%涉及拆迁,。

  公共利益界定之争

  北大法学院5位教授建议废止或修改现行条例相关条款时,强调依据《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3个法定条件,“为了公共利益”就是其一。

  五位教授之一的沈岿教授认为,涉及征地问题,“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必须坚持的一个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