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肇事民事侵权责任的立法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26 08:08:15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权利保护的一部重要法律。,将机动车肇事民事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类型,单独设立一章予以规定。草案在肯定现行立法的基础上,对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肇事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因有一些规定可能还不够完善,草案目前尚在征求意见当中, 为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保险公司限额赔偿”的立法表述

  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确立了引入强制保险制度解决机动车肇事赔偿问题的新模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依据法定归责原则确定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部分,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支付,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根据其与机动车投保人签订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投保人或者直接向受害人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事故责任赔偿金。这一做法是机动车投保人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社会化方式,有利于及时救助伤者、快速解决事故纠纷、降低机动车投保人的责任风险。但是,保险公司并非机动车肇事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

  现行立法中有关“机动车肇事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表述,易造成“保险公司是机动车肇事侵权责任赔偿主体”的误解。笔者建议将相关的立法表述为:“机动车肇事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赔偿金”,以便对法律进行准确理解与适用。

  二、建议增加“无牌无证等禁止行驶机动车肇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既包括合法上路行驶的,也包括法律禁止上路行驶的。例如,无牌无证、挪用牌证、假牌假证、已达报废标准、已办停驶、擅自改装、拼装等机动车。其中多数机动车技术性能低劣,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目前,在我国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由法律禁止上路行驶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已占有相当比例。为此,笔者建议增加对无牌无证等法律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交通肇事责任的规定。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建议立法参照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模式和保险公司限额支付赔偿金的标准,规定先由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而有利于对事故受害人的救济和保护,维护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权威性,促进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制度的规范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