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化解村级债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2 22:35: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3]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村级债务沉重是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村级债务积累的时间长,成因复杂。一些村被沉重债务所累,无力发展经济和公益事业,有的甚至导致基层组织运转困难,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和农村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务必充分认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改善农村发展环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的高度,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化解村级债务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化解村级债务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增强诚信意识,改善信用环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宗旨,以深化改革、发展经济、,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多种形式,多种办法,积极化解,稳步推进。
  按照以上指导思想,化解村级债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要严格依法办事,完善政策规定,规范操作行为,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坚持先个人后单位,先还本后付息,先群众后干部,先借款后一般往来款的原则,严禁借新债还旧债。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依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化解村级债务工作。债权债务的清查,化债方案的制定,审核结果的确认,都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认可,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杜绝强行逼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落实债务主体,严禁把债务平摊到农户,防止把一些不合理的债务合法化。
  二、村级债权债务的清查核实
  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查方案,认真搞好村级债权债务的全面清查核实工作。
  1、全面清查。这次清查主要是对村级(包括村民小组)2002年底以前形成的各种债权债务和以村委会名义提供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进行彻底清查,摸清真实情况。清查工作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实行村级自查与县、乡督查相结合,重点村要派人帮助工作。每个村都要成立有村民代表参加的清查小组,依靠群众进行清理。清查工作以会计帐目为依据,帐内帐外相结合,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重点进行清查。
  2、分类登记。对清查的情况,要按照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利率、经手人、证明人、债务人债权人等项目进行分门别类,登记造册。
  3、审查核实。清查的结果要经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逐笔核对、审查、确认。对确属用于集体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形成的债务,借贷手续齐全,使用开支合理的,应由集体逐步偿还。对村集体代垫代缴应由农民承担的合理费用而形成的债务,应核实划转到相应的尾欠户,做到债务详实,主体明确。对以村组集体名义为个人和其他单位贷款或担保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受货单位、个人。对吃喝招待形成的债务,由村民代表逐笔审核确认,凡与村集体事业无关、村民不同意的,按谁招待谁负担的原则处理,落实责任人,从村级集体债务中剥离。经清查不实的村级债权债务,以及违反规定增加农民负担形成的债权债务,要从村级债权债务中剔除。对债权单位或债权人已撤销或者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在此基础上,,落实债权债务主体。
  4、张榜公布。清查核实的结果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群众有异议的和反映突出的问题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认可后,将结果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核准,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清收债权、化解债务的依据。
  5、逐级汇总上报。确认并批准的债权债务以村为单位填报汇总,逐级上报。
  三、化解村级债务的主要方法
  对核实后的村级债权债务,要积极稳妥处理,分期分批,逐步化解。具体化解方式要实事求是、灵活多样,那种措施适合本地村级债务化解的,就采取那种措施;那种办法得到基层干部和群众认可的,就采取哪种办法。各地要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大胆探索多种有效的化债途径和方法。
  (一)削减高息减债。村集体所欠的民间高息借款,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教育,双方协商,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利率,由乡镇农经部门确认后统一换据,过去已付息的高出部分,可以用于抵冲本金。村集体为兴办各项事业向农村金融机构的借贷,,按规定的程序降下来,要根据村级的偿还能力,确定可行的化解办法。今后要严禁高息借款,坚决依法取缔农村非法金融活动。
  (二)清收债权还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拖欠村集体的款项,要根据不同对象和性质,分别采取经济、行政或法律手段等多种办法进行清收。,稳妥处理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民税费尾欠问题,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已清理核实的农户税费尾欠款,要根据偿还能力,经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制订化解办法;对暂无还款能力的或一次性交清有困难的,可由村和农户签定还款计划,分年度分期偿还。对确实无力偿还的困难户,要按政策规定实行减免。化解农户税费尾欠,无论哪种情况,都不能采取强制手段逼债,更不能组织小分队上门强征、强要、强搬实物,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国家干部、村组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欠款,要限期、逐笔、逐人清收。对有还款能力而拒不还款的单位和国家干部职工,,依法清收。对单位和个人长期占用集体资金谋取私利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结对抵冲销债。对村集体与往来单位或个人形成的三角债,在做好工作、协商自愿的前提下,动员债权债务人自愿结对,双方协商互抵,实行对口划转,相互置换,冲消集体负债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