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关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清偿债务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8-07 10: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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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渝高法[2003]86号

你院《关于对社会保险工资清偿债务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并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协商,现答复如下:   第一、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清偿其债务,。
  第二,执行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的,根据被执行人退休、退职的类别,分别以送达执行文书时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退职人员最低退休生活费标准为扣付底线;扣付后退休、退职人员及其所抚养人口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执行中,市人民政府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标准、退职人员最低退休生活费标准有新规定的,;
  第三、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当事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协助。
  第四、其他案件的执行中,。确需扣付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的,应确定分期执行方式。
  第五,。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