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县水泥厂与中国建材集团公司、陕西省建材总公司债权转出资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9-19 17:13: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6年05月15日

  [裁判字号]:(2005)民二终字第203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耀县水泥厂。住xxx。法定代表人:兰建文,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曹建斌,该厂职工。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耀县水泥厂。住xxx。

  法定代表人:兰建文,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曹建斌,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宋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敏,中建材资产管理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明澎,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郭汉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省耀县水泥厂(以下简称耀县水泥厂)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由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更名而来,以下统一简称为集团公司]、原审被告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总公司)债权转出资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庆宝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刘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85年至1998年耀县水泥厂为其扩建五号窑工程先后使用国家中央级“拨改贷”资金825万元、“特种拨改贷”资金2500万元、“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1400万元,该三项资金,耀县水泥厂未予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