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5 12:35: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6年12月14日

  [裁判字号]:(2006)民一终字第47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田长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月英,黑龙江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泰民,黑龙江三水律师事务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田长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月英,黑龙江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泰民,黑龙江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庆市人民政府,住xxx。

  法定代表人:韩学键,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孙宗轩,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大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福丛,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富公司)与被上诉人大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债务纠纷一案, 18日作出(2004)黑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振富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 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振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月英、于泰民,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宗轩、姜福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