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农业机构总公司诉韩某等拖欠货款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14 11:19: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0年07月21日

  [裁判字号]:(2000)巴经初字第55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原告巴彦县农业机构总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柳成森,总经理。被告韩某,1963年×月×日出生,巴彦县农业机械总公司职工,汉族,现住×××。委托代理人刘亚娟,1961年×月×日出

  [案例正文]:

  原告巴彦县农业机构总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

  法定代表人柳成森,总经理。

  被告韩某,1963年×月×日出生,巴彦县农业机械总公司职工,汉族,现住×××。

  委托代理人刘亚娟,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

  被告翟某,1952年×月×日出生,巴彦县农业机械总公司职工,汉族,现住×××。

  委托代理人张黎明,绥化市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住×××。

  被告金某,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巴彦县农业机械总公司职工,现住×××。

  被告王某,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巴彦县农业机械总公司职工,现住×××。

  被告刘某,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巴彦县农业机械总公司职工,现住×××。

  原告巴彦县农业机械总公司与被告韩某、翟某、金某、王某、刘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柳成森、被告韩晓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亚娟、被告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黎明、被告金某、王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