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与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6 21:02: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7年04月02日

  [裁判字号]:(2007)莲民初字第49号

  [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情摘要]:原告:吕某,女,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大伟,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郑某,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

  [案例正文]:

  原告:吕某,女,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大伟,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郑某,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吕某为与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7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陈乾独任审判,于2007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吕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大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诉称:原告吕某与被告郑某原系邻居关系。2006年9月4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出具借条向原告暂时借用人民币12000元,双方约定于 2007年1月1日归还。同时,双方口头约定按银行规定利率支付利息。期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 1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郑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陈述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郑某出具借条向原告吕某借款,系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吕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并从2007年1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元,其他诉讼费用400元,合计人民币89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 判 员     金陈乾

  二 0 0 七 年 四月二 日

  代 书 记 员     何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