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要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需另行起诉

发布时间:2019-08-21 01:22:15


  核心内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中的一方为债务人,在案件执行程序中,能否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小编提醒您,案件执行不应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若要追加,债权人需另行起诉

  近日,,将该院复议审查终结的这起执行异议纠纷案确定为示范性案例,,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规定。

  执行程序中不能依据该规定追加夫妻中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诉讼,可在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执行。

  2013年6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刘某于2013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盛某160万元及此前的利息20万元等。之后因刘某未按期还款,。

  刘某与其爱人是1998年登记结婚,案件执行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追加刘某的爱人为该案被执行人,刘某的爱人不服,提出异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故依法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刘某的爱人不服,向成都中院申请复议。

  成都中院审查认为,,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故裁定撤销追加刘某的爱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

  ■法官说法■

  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

  成都中院承办此案的法官陈浩告诉记者,民事责任主体及责任具体内容的确定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执行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应当非常慎重,若法无明文规定或授权不能进行追加。

  陈浩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建立了执行异议制度,主要目的是提高依法执行的要求,使执行权受到必要的制约,尽可能杜绝执行风险。在执行中不予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可以促使原告在主张权利时认真考虑诉讼主张,更全面地在诉讼中解决民事责任主体问题,将民事责任的确定归入普通审判程序中,,执行也限定在当事人起诉时的主张范围内,以符合“无请求无判决、无判决无执行”的诉讼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