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23 23:38: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卫规财发[2006]340号

一、总 则
国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

  第二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改变乡(镇)卫生院房屋破旧、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状况,,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

  第三条 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论证确定,。

二、建设原则
  第四条 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乡(镇)卫生院布局,按照一个乡镇由政府举办一所卫生院的原则,对现有乡(镇)卫生院、血吸虫病疫区的乡镇血吸虫病预防和治疗机构等进行整合,在此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设备。凡基本达到标准的乡(镇)卫生院不再建设。富余的乡(镇)卫生院和血吸虫病防治机构可以改制。

  第五条 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按照不同类型的乡(镇)卫生院功能划分,结合当地医疗卫生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满足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要求。

  第六条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根据本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
  业务用房建设原则依照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基本设备配置按表6品目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选配,设备采购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由省级有关单位负责集中招标采购。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划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按照床位规模,可划分为0-19床和20床以上两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一般不宜超过100床。

  第九条 中心卫生院根据覆盖人口、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覆盖10万左右人口,辐射3-5个一般卫生院。在人口稀少地区,中心乡卫生院的覆盖人数可适当调减。中心和一般卫生院覆盖人口,按本乡镇常住人口计算。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床位数的确定原则上根据表1执行
  千人口床位                          表1
  ┌────────────────────────────────────────┐
  │               每千人口床位数(张)                │
  ├────────────────────────────────────────┤
  │                   0.6                    │
  └────────────────────────────────────────┘
  注:床位数中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编制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宜占人员总数的90%以上。

  第十二条 城市(含县城)周边、距中心卫生院较近的一般卫生院原则上不设病床,只设观察床位。10000人以下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按表2执行。
  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                     表2
  ┌────────────────────┬───────────────────┐
  │      乡镇人口数(人)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3000以下        │         150         │
  ├────────────────────┼───────────────────┤
  │        3000-4000        │         230         │
  ├────────────────────┼───────────────────┤
  │        4000-5000        │         300         │
  ├────────────────────┼───────────────────┤
  │        5000-6000        │         350         │
  ├────────────────────┼───────────────────┤
  │        6000-7000        │         400         │
  ├────────────────────┼───────────────────┤
  │        7000-8000        │         450         │
  ├────────────────────┼───────────────────┤
  │        8000-9000        │         500         │
  ├────────────────────┼───────────────────┤
  │        9000-10000        │         550         │
  └────────────────────┴───────────────────┘

  第十三条 10000人以上的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指标按表3执行。
  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                     表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