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驳回首例案外人执行异议

发布时间:2020-06-23 04:07:15


  (经报讯)近日,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王某向本案被告周某借款逾期后未偿还,,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还款协议,但逾期后王某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周某便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吴某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案外人吴某的异议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尔后吴某以砂石厂有其实体权利为由,,请求停止执行,以保护其实体权利。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吴某对砂石厂及其附属设备是否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实体权利。本案中原告吴某称与王某有债权债务关系,并与王某签订有承诺书,王某将其所有的砂石厂抵押给原告吴某,尔后原告吴某便接管砂石厂至今,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扩大生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国土资源局等登记证书系砂石厂的有效凭证;本案争议的砂石厂证书上记载的负责人均系王某,,原告吴某也认可系王某所有,而原告吴某针对其主张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与王某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在接管砂石厂后,,,,,故原告吴某要求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该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