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想逃债,虚假诉讼进班房

发布时间:2020-07-30 20:45:15


  欠债不还,已经够让债主伤心了。可吴某企图通过法律手段,名正言顺地将债务“抹掉”。这种做法,更让人心寒!昨天,苏小姐告诉记者:“吴某和他的小舅子刘某合唱‘双簧’,通过财产保全的形式,把欠我的300万元债务转到刘某名下。然而,他的美梦没能做成,最终还被判了3年刑。”

  生意惨淡向友借钱 期限已过屡不还

  苏小姐说,他和吴某一样,都在做家电买卖,相互之间虽无生意往来,但拆借资金的事并不少。2010年1月,吴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苏小姐支持300万元。苏小姐念及友情,在资金同样紧张的情况下,托亲靠友为其凑齐了这笔钱。

  当时,吴某也很认真,不仅写下借款合同,还一再保证3个月内如期还款。与以往不同,吴某在这一次借款合同中还特别保证:按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到期不还,利息加倍。

  苏小姐一心为朋友帮忙,没把吴某的保证当回事。他既没想着挣吴某的利息,更没想到吴某会借款不还。

  转眼间,3个月的期限到了,而吴某没还款。苏小姐碍于面子,没好意思问他。又过了3个月,吴某主动提及还款的事,但只是口头说说,没有实际还款行为。等第9个月过去了,苏小姐因债主向其讨要借款,而他的生意因经营惨淡无力还款,这才找到吴某商谈偿还300万元借款的事。

  “吴某的生意比我好,他有还款能力。但每次约谈都是说得好好的,最后落实不了。”苏小姐说:“钱这东西,借出去就甭想要。若逼着要,肯定得罪人!但这笔钱不是小数,不能不要。但要的次数多了,吴某就烦了!”

  迫于无奈,,逼其还款。

  假打官司逃避债务

  面对诉讼,吴某不是积极准备偿还借款,而是想方设法藏匿财产、躲避债务。经人指点,他与妻弟刘某商定:由其向刘某出具300万元借款凭证,然后,,并提请财产保全。

  “事后才知道,吴某的心态是:民间借贷的事实,法官都不知道。如果上法庭,你怎么说,他就该怎么信。再者,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只要证据在手,法官也不能不信。”苏小姐说,“正是这样,在我还没有正式打官司讨要借款的时候,他和刘某就先下手了。”

  事实也的确如吴某想像的那样。刘某一告状,立案。由于原被告对债务无争议,并且同意“调解”,,双方很快达成了所谓“调解协议”,,确立了双方的债权债务

  “那只是他和刘某之间的事,与我的债务没有关系。但它的影响是:即使我告赢了,也只是得到一张法律白条。因为,。”苏小姐说:“吴某有了那个所谓的法律调解书后,胆子壮了!再见面时对我一反常态,不仅欠债不还,态度还越来越强硬!”

  苏小姐了解背后的真实情况后,立即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不久,吴某被抓。

  经司法机关查证,吴某系在明知他人对其催讨借款,,为逃避诉讼中因败诉所应承担的还款义务,虚构其向刘某借款的事实,,并提请财产保全。由于吴某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系虚假诉讼,。

  误导法官危害社会 被判徒刑整三年

  吴某为逃避自己应承担的还款义务,唆使他人作伪证,。鉴于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妨害作证罪,经公诉后,。但是,考虑到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认罪,遂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认为,本案的判决具有标志性意义。其表现是,在处理民事诉讼中发生的虚假诉讼行为时,由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行为的性质无统一认识,《刑法》也没有作出专门规定,这就为处理此类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是,日益泛滥的这类虚假诉讼,不但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施以严厉的刑事制裁。

  律师说,起初,吴某以为《刑法》没有设虚假诉讼这一罪名,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能对其定罪。,结合吴某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完全符合《刑法分则》第6章“妨害司法罪”的构成要件。即吴某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误导法官陷入错误的认识并作出错误的裁判,仍通过其积极的作为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最终侵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和司法的公信力。

  再者,吴某的行为既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还增加了法官的职业风险,使其无故承担错案责任。

  同时,它也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稀缺的司法资源、对社会诚信造成了严重伤害。该虚假诉讼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反映了犯罪的本质属性,从这一角度看,认定其犯罪是毫无异议的,。

  综上,吴某的结果是罪有应得。对其做出这样的处理,是司法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