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篮球赛中受伤 学校未尽防范义务担责65%

发布时间:2019-08-08 18:33:15


5月21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校被判赔偿高二学生康某各项损失合计60700余元。

2007年5月9日,江西省泰和中学校团委和学生会组织了在校高二年级篮球赛,高二学生康某参加了该场篮球比赛,比赛中康某投篮时被其他参赛学生挤倒摔伤,因比赛现场没有老师在场,康某受伤后被同学搀扶回家。至同年7月初,因受伤的左腿比右腿明显偏瘦,康某遂前往南昌检查发现是左腿韧带断裂,并在上海瑞金医院做了人工韧带重建手续,出院后经鉴定康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在协商赔偿事宜时学校表示对康某受伤不知情而无法赔偿,原告

,康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了其他两名参赛学生的证言以证明康某受伤是发生在5月9日的篮球比赛中,且康某在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学校也出具证明认可康某是在篮球比赛中受的伤,因此可以认定康某是在学校篮球比赛中受伤。而篮球比赛作为一种高风险体育运动,学校应该尽到合理的安全教育和防范义务,但学校却没有老师在场指导也没有安排医务人员现场防范,而是放任学生自行比赛,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遂判决学校赔偿康某损失的65%计607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