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其他意外因素等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发布时间:2019-08-18 03:43:15


不可抗力、其他意外因素等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自然因素的表现较多,因为这种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已经超过了学校的管理能力之内,这些事故属于典型的意外事故,因此,学校不承担责任。这些事故中,如果学生参加了意外伤害保险,则学生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案例一] 某山区某小学依山而建, 一排土坯房教室咸丁字形紧挨山坎下,山坎因过度采伐,所剩树木不多,女教师耿某和她的一年级 29名学生的教室正好在丁字头。春夏之交,阴雨绵绵,山上流下的水已变成小溪在教室边流淌,教室有点漏,连墙上都是湿漉漉的好像要渗出水似的。下午第二节课耿老师在上课,突然雷声隆隆,接着带着唰唰响声的雨下起来了。就在这时,耿老师突然听见有点异样的响声,回头看,只见有碎土从黑板边掉下来,接着靠山的墙也掉下土,孩子们惊恐不安,耿老师边安慰孩子边要孩子将课桌椅往中间移。这时靠山的一边墙倒下来了,耿老师大声叫孩子们快跑,可有两个孩子吓呆了,不知所措的站在那里,耿老师扑上去护住孩子,而天花板掉下一块,砸在耿老师身上,耿老师当即受重伤,两个孩子一个小腿骨折,另一个安然无恙。

  [律师点评] 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中,该山区小学的教室在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地理环境状况下,是安全建筑。只是由于春夏之交的雷雨引发了山洪,从而导致了校园中教室的倒塌;而且事故发生时,教师耿某也已尽了其应尽的疏散与保护学生人身权利的义务,他的师德应当得到人们的敬重。因此,学校对于一名学生小腿骨折的伤害后果的发生既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也没有主观的过失,因此这不是一起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对此不负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发生在学校的学生伤害意外事故。其中导致学校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中,就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素引起不可抗力因素。本案中之所以会出现教室倒塌并造成学生伤害的后果,不是因为校舍的安全没有得到保证,主要是由于春夏季节阴雨连绵的天气造成的山洪暴发, 而雷雨和山洪都属于 不可抗力的因素,故本案属意外事故,而非重大的责任事故。另外,教师耿某在这次事故中也受到重伤,因其是履行教学职务和保护学生的过程中受伤的,学校应当对教师耿某给予补偿,以及行政奖励。

  第三、根据我国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在校学习的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实行意外保险,即中、小学生都应当参加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保险,具体由中、小学校集体办理。因此,基于本案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小学生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即雷雨天气),因此可由受害学生依法向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学生所在学校可以支持其提起民事诉讼。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对于学校内发生的伤害事故,有的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到位的过错造成的,有的事故发生则学校根本不能够避免的。这种情况包括歹徒强行进校而对学生进行抢劫、殴打,以及受惊的马狂奔到学校,践踏、冲撞学生而使学生受到伤害等情况,这些伤害事故都不能由学校承担责任,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学生与学校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因此,学校和老师对学生的情况了解的可能并不全面,对于学生本身特异的体质、疾病和异常的心理状态,学校如果不知道这些情况,则发生学生出现伤害的时候,学校不承担责任。

  4、学生自杀、自残的。

  学生自杀、自残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有的是由于学校的因素导致学生采取了自杀、自残行为,这种情况下,学校还是有过错的,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有的是由于学生自己和其他人的因素导致学生采取了自杀、自残行为,该种情况下,学校没有过错,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应当由学生自己或其他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王某是市郊某中学的一位女学生,由于该同学数学成绩较差,曾多次在放学后被老师留下补课,家长也从未提出异议,反而对老师表示谢意。这天下午,教师又将其与另外五位同学留下来补课。由于回家晚了半小时左右,在小学读三年级的弟弟因等不着姐姐来接,就自己回家了,王某回家后,没等解释,就因为儿子是自己回家的,家长就大声训斥王某,说了许多不好听的伤人的话,王某觉得家长太不近人情,太不理解自己,遭到家长训斥,一气之下,服下农药,经医院全力抢救,昏迷四天后苏醒,后又在市医院继续治疗了较长时间,用去医药费近万元,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双脚不能站立,已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面对巨大的医药费,家长多次到学校及保险公司进行交涉。家长认为,自己虽有责任,即不该训斥子女,但学校未按时放学也是造成王某没有接其弟回家的因素,故学校也应负责任。另外该生交过人身意外保险费,所以保险公司也应承担医药费及误工费等。

  [律师点评] 第一、学校对王某的自杀后果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我们认为家长的要求没有法律根据,其理由有二:一方面是由于学校未按时放学,留该同学补课。无疑,一般来讲,学校都应按时放学,即使因特殊意外,调整了时间,也要将此告知学生家长。但是,由于该同学数学成绩较差,曾多次在放学后被老师留下补课,家长也从未提出异议。对此我们认为,正是由于学校的多次留学,而家长也未提出异议,这实际上意味着家长对学生晚放学一这事实的认可。另一方面是老师的留学与学生的自杀并无因果关系,本案学生之所以自杀,关键在于其家长太不近人情,太不理解自己的女儿。因此,学校的留学行为已得到了家长认可,这一补课行为并无不当,且与该生的自杀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该学生交过人身意外保险费,因而主张保险公司应承担医药费及误工费等,为此,我们认为,家长的说法也没有根据。所谓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由学校组织投保,以在学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学生为被保险人,以意外事故致残废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包括:战争或军事行为;自杀、斗殴、酗酒、私奔、外流失踪以及犯罪、诈骗行为等事项。在本案中,由于该学生自杀服农药,此属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一,因此保险公司对本案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