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遭伤残 学校管理疏漏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29 12:11:15


在学校午间自由活动期间,小学生擅自爬上学校商店的屋顶捡篮球,却不慎跌落受伤,导致六级伤残。近日,,由某学校承担小峰因伤造成损失的40%,其余损失由小峰自行承担。

2010年6月21日中午,年满12周岁的某学校小学生小峰在学校吃完午饭后,顺着学校商店旁边的铁门爬到屋顶上捡球。正要将球扔下的时候,小峰脚底一滑,不慎从屋面跌落受伤,导致其“脾破裂、多处骨折”。经过湘阴县人民医院和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用26046元。经鉴定,小峰的伤构成六级伤残。原告,请求被告某小学赔偿小峰因伤造成的全部损失200235.39元。

,小峰虽然为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2岁,应当可以预见其爬上屋顶捡球行为的危险性。因此,其自身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而学生在校园内实施危险行为时,,存在管理疏漏的过错。故学校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