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股权转让合同书

发布时间:2019-08-03 05:42: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上海证券报

  东百集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有报刊登载了一篇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报道称: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钦舟公司)系新天地集团的关联企业,本次钦舟公司将其持有的东百集团股份从毕德才手上收回,就是为了即将到来的套现和避税。

  针对上述报道,我公司经与公司股东钦舟公司、实际控制人毕德才先生认真核实,现声明如下:

  1、导致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由于毕德才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因此钦舟公司通过诉讼途径收回其已转让给毕德才先生的东百集团股份,不存在其他目的和原因。

  2、本公司、钦舟公司、毕德才先生与新天地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均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关于报道中提及的,经与钦舟公司、毕德才先生核实,说明如下:

  关于上述报道中“钦舟公司注册内容事宜”,公告中披露的地址是依据钦舟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内容做出,金龙大厦与世界金龙大厦系同一栋大厦,钦舟公司目前的办公地址就位于该大厦19层B2单元;通讯号码为:0591-87815385。

  关于报道中涉及的“武汉东百房地产有限公司70%股权转让事宜”,武汉亿贝实业有限公司与钦舟公司、毕德才先生没有任何关联关系(详见2004年11月本公司公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述报道中提及的“福州丰富房地产有限公司35%股权转让事宜”,该项目交易方上饶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与钦舟公司、毕德才先生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详见2009年9月15日公司公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是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