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科技部调研组一行来杨凌调研产权转让

发布时间:2019-08-11 07:00: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12月11日,就将杨凌列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园区等相关问题,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谢庚以及科技部火炬中心巡视员马彦民率证监会、科技部调研组一行来杨凌调研。管委会副主任冷劲松,省证监局局长孔兵等陪同调研。

调研组一行首先参观了示范区展厅,了解了杨凌历史状况,特别是示范区成立十二年来农业科技示范推广、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调研组还深入本香集团、郝其军制药、中兴林产等公司,实地了解杨凌产业发展状况以及杨凌在申请列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园区方面所开展的有关工作。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调研组认为,杨凌示范区目前已具备开展试点工作的良好基础,各项准备工作扎实、推进稳步。他们表示将积极建议有关部门把杨凌示范区纳入“新三板”试点园区范围,支持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使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尽快成为杨凌非上市公司股份顺畅流转和市场定价的平台,推动示范区发展。在杨凌期间,调研组一行还饶有兴趣地参观了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创新园、国际科技合作园。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