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股份被疑瓜分国有资产股份转让条件

发布时间:2020-05-18 00:03: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过会期间被要求解释07年和08年股权转让等事宜

证监会的通知书让太极股份和负责发行事务的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忙乎了一阵,经办律师赶制了6份补充法律意见书,专门回答证监会和投资人的疑问。

太极股份发起设立时有10位股东,公开发行前夕扩大为113名股东,除了大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五研究所(十五所)外,112名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国有法人股不动避开国有资产流失嫌疑

在太极股份法律意见书中,律师重点解释了07年至08年太极股份的股权演变,这是证监会最感兴趣的部分。

分析人士称,在太极股份的股本演变中,100多位员工绕开了十五所持有的股权,从其他发起人手里获得股权,因为国有法人股纹丝不动,也就避开了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