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加强对券商股权结构变动的监管力度转让协议

发布时间:2019-08-30 06:53: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中国证监会19日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要求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指引》还规定,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股权变更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股权变更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等情形的,应当依法报证监会核准。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合伙企业也可以入股证券公司,但入股的证券公司家数不得超过2家,不得成为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不得推荐人员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指引》重申,入股股东以及入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不存在境外投资者未经批准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境外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参股的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按照权益穿透计算,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证券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不得达到5%以上。《指引》明确,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50%,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