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股权转让收官股权转让如何评估

发布时间:2019-08-22 22:20: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世纪【财新网】(记者沈乎31日发自北京)中信证券(600030.SH)出让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建投)的两笔股权,经过20个工作日,于近期正式结束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下称北交所)的挂牌转让。

  7月29日,中信证券公告称收到受让结果通知书,中信建投45%股权意向受让方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受让价格为72.90亿元,8%股权意向受让方为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让价格12.96亿元。

  6月29日,久困于“一参一控”问题的中信证券,将中信建投53%的股权分割成45%和8%两笔,在北交所挂牌转让。两笔股权截至2009年9月30日对应的评估价值为72.9亿元和12.96亿元,挂牌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26日。股权转让完成后,中信证券将持有中信建投7%的股权,。

  中信证券曾表示,标的股权分割理由是“交易金额较大,为便于成交”。

  北京市国资经管中心是国资独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300亿元,运营目标是以国有资本经营和国有股权管理为重点,以国有资本的证券化和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投融资平台。北京市国资经管中心截至2010年3月底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净资产合计2889亿元,刚好符合对受让人的要求。此外,45%这部分股权评估价72.9亿元,,因此鲜有竞争者。

  对8%这部分股权受让方的要求,仅为“注册地在中国境内、合法有效存续的内资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因此对8%这部分股权的竞购暗流涌动。因中信建投基础优良,业绩不俗,即便不能获得话语权,一些财务投资者却也兴趣颇高。

  中信证券一位内部人士对本刊记者表示,当初确定由北京市国资经管中心接手中信建投45%股权,是考虑到中信建投上市大计,三年之内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按照原有方案,,加上中信集团控股中信证券,中信证券持股中信建投15%,中信集团虽为第二大股东,却仍是中信建投的实际控制人。惜乎汇金公司先与中信集团议价未决,,这一最有利于中信集团的转让计划被搁置。

  方案生变,中信证券不再强求主导中信建投,而是退守7%的持股上限,以便将来中信建投上市时,仍能担任其主承销商。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