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上市公司最新公告信息:抵押担保股权转让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12 07:58: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600079 人福科技(600079) 董事会同意为控股三级子公司武汉人福康诚医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600036)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申请办理的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申请办理的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600212 江泉实业(600212) 2009年12月31日,,,该合同期限为6个月,自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6月8日。该合同以公司持有的山东华宇铝电有限公司1亿股权作抵押为其提供担保,实际担保金额为5400万元整。

600217 *ST秦岭(600217) 杭州市中院作出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陕西省耀县水泥厂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85,214,644股的冻结,解除对陕西省耀县水泥厂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84,693,119股的轮候冻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于1月4日办理了相关解冻手续。

600556 *ST北生 公司获悉,因公司股东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久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市中院对公司股东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公司28,016,800股限售流通股予以轮候冻结,冻结自2009年12月31日(轮候冻结起始日)起始,冻结期限一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算),本次冻结包括在此期间产生的孳息。

000557 ST银广夏(000557) 公司2009年12月18日发布的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发生变动,轮候机关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09杭余商初字1128-1131号”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09杭余商初字2279-1号”的两笔轮候冻结已于2009年12月31日被解除。

000639 金德发展(000639) 1月4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赛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质押给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的本公司1270万限售流通股解除质押,。2009年12月18日,山东永华投资有限公司与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山东永华受让了沈阳宏元对深圳赛洛因2008年3月31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而产生的的债权。依据该《债权转让协议》,山东永华以深圳赛洛为被告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09年12月29日下达民事调解书,深圳赛洛以其持有的金德发展1270万股限售流通股股份抵偿其对山东永华的全部债务。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公布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山东永华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方案仍需进一步论证,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从1月6日起继续停牌。

000676 思达高科(000676) 董事会同意本公司以合法拥有的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67号、金梭路38号、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6号思达数码大厦9层、14层、16层的房产,继续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用于公司从该行取得循环贷款的保证。

000723 美锦能源(000723) 1月4日,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7,564,166股办理了质押登记,用于向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3.6亿元融资租赁业务,质押期自2010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15日,期限4年。

000818 ST锦化(000818) 截至目前相关违规对外担保具体进展情况如下:1、2009年2月11日为葫芦岛市华天实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601998)沈阳城中支行担保合同金额为5500万元,实际5000万元的担保,尚未到期正在履行当中。2、2009年4月27日为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锦州商业银行金凌支行提供实际3500万元担保,于2009年11月27日已到期并已履行完毕。3、2009年7月31日为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锦州商业银行金凌支行提供实际1650万元担保,尚未到期正在履行当中。

002006 精功科技(002006) 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原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中山支行的本公司16,800,000股股份已于2009年12月31日办理了股份质押解除手续。同日,精功集团又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300,000股质押给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并已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