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有限公

发布时间:2019-08-03 00:17: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上海证券报

  利欧股份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0年8月24日,张灵正先生与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全部股份37,314,014股分别转让给上述3名受让人。本公司于2010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0-034)和协议转让各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2010-035,2010-036)。

  2010年10月15日,本公司收到张灵正先生转来的由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张灵正分别转让给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本公司股份37,314,014股已于近日完成过户。

  本次转让完成过户后,张灵正先生不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8,657,00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20%;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持有9,357,00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11%;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持有9,3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9%。其中,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和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为限售流通股,限售期截止日为2011年8月7日(含8月7日当日),自2011年8月8日起可上市流通。

  特此公告。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002131证券简称:利欧股份公告编号:2010-046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筹划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0年10月18日9时30分起停牌。本公司承诺于2010年11月18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逾期未能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的,公司股票将于2010年11月18日恢复交易,并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如本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终止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公告,并承诺自复牌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公司股票将在公司披露终止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公告后恢复交易。

  特此公告。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