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股权转让再逾期 或面临更为严厉处罚股权转让

发布时间:2019-11-13 05:37: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中信证券(10.64,0.12,1.14%)股价爆两年新低

  今日,中信证券所持的华夏基金股权超限解决的第三次“最后时限”,依然是无声的结果。因此,市场普遍猜测,华夏基金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中信证券人士向记者表示,暂无任何关于华夏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司也暂不会对此发布公告。值得关注的是,作为券商龙头的中信证券,股价屡创两年来新低,今日微涨收于10.64元。但却是触及10.42元的两年来新低,这相当于今年分红除权前的15.63元,仅仅高于2008年9月18日15.42元的低价。

  此前,中信证券人士多次向记者表达过在此次规定时限难以完成的忧虑和尴尬。同时,中信证券管理层表示,转让的整个过程确实比较复杂,如果完不成,只能等待证监会处理。

  今年以来,证监会三次督促中信证券规范华夏基金股权。1月16日,中信证券曾发布公告宣布,华夏基金收到证监会基金部相关文件,要求其在4月1日前解决华夏基金股权问题,并给予暂停华夏基金新产品申请的处罚。4月7日,中信证券再次公告,解决时间表被推迟到7月1日,同时,暂停办理华夏基金新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备案。7月20日,中信证券公告,转让期限延至9月30日,原处罚被继续执行。

  根据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最高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出资的49%,而中信证券100%持有华夏基金股权显然无法合规。但在中信证券陷入尴尬之时,也有接近证监会人士对一参一控及股权超限等类似政策表示异议,认为这是在限制国内投行和基金公司的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9月16日,北京产权交易所曾发布了一则北京某基金公司20%股权转让的信息,根据当时注册资本两亿元、管理资产规模500亿元以上、最近几年排名前十的相关信息,市场普遍认为这是华夏基金。中信证券对此信息也不置可否。

  如果这一转让确实为华夏基金,这意味着中信证券对华夏基金股权的处理基本接近尾声。同时,虽然出售了中信建投部分股权,还将出售华夏基金51%的股权,但中信证券的行业龙头地位短期内难以撼动。因此,在利空频出之后,握有大量现金流的中信证券,在对里昂证券进行并购后,发展空间的扭转将是定局。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