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前夜达华智能遭到三次突击入股股份转让合同

发布时间:2019-08-25 16:49: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企业在上市前夕引入非关联方入股的事情并不少见,但一年的时间内连续三次突击入股的事情就不多见了,而这样的事情就发生在将于明日(10月20日)上会的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智能)身上。

如果达华智能明日能通过发审委审核并成功上市,那么包括个体户、保险业务员、医生、银行行长在内的“形形色色”突击入股股东,就有望获得最高达21倍的投资收益。

一年内三次突击入股

1993年8月,达华智能的前身达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有限)成立。招股意向书显示,达华智能是一家典型的家族企业,虽然1993年~2009年2月期间公司共经历了7次增资和4次股权转让,但均为蔡小如家族内部的股权变动和增资。

由于这种股权结构单一的情况不符合上市要求,为了完善公司股权结构,在2009年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公司进行了3次股权运作。

2009年2月,公司实际控制人蔡小如将其对达华有限的部分出资额237.6087万元以1465.5万元的总价格转让给广州九金及吴龙慈等15名自然人。随后在5月5日,达华有限以2009年3月31日的净资产8926.1178万元为基准,按1.116:1的比例折为股本8000万股,达华智能股份公司成立。

2009年9月,达华智能在改制后进行首次增资,上海联创和杭州联创各以500万元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210.5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由8000万元增加至8421万元。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