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C临阵离场 中信、建银携手接盘上海银行股权股份转让

发布时间:2019-08-26 16:38: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本报记者王芳艳陈植上海报道

  10月14日,数位消息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中信集团联合建银国际拟认购上海银行现有股东股权,其中包括国际金融公司(下称IFC)7%股份。这一消息出人意料,因为上海银行股东大会今年5月通过公开上市方案,上市已箭在弦上。

  作为世界银行下属的开发性金融机构,IFC自1999年入股后,在上海银行已“潜伏”超过十年。这也是内地第一个外资参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案例。

  在上市就差临门一脚之时,它的离场是“功成身退”还是另有原因,耐人寻味。

  IFC于1999年入股,按照上海银行当时的每股净资产1.41元,溢价1.5倍,以每股2.12元成交。截至今年6月底,上海银行每股净资产6.48元,最新的定向增发价格近13元/股,IFC持有的近3亿股股份至少价值40亿元人民币,即使当前退出,IFC的盈利也已相当丰厚。

  IFC临阵离场

  今年5月28日上海银行股东大会高票通过IPO方案,拟在A股发行不超过12亿股,占其扩大后股本的31%。IPO决议自股东大会通过后12月内有效,管理层将尽快推进上市工作。上海的一些官员称,将力推上海银行年内上市。

  不过,消息人士透露,中信集团联合建银国际在香港成立了一只约10亿美元的股权投资基金,拟认购汇丰银行和IFC手中的上海银行全部股权。上海银行的一位股东证实,中信集团和建银国际的确将认购IFC的股份,但他否认汇丰要出售上海银行股份的消息。

  在上海银行目前的前五大股东中,上海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9.24%,为第一大股东,另一国有股上海黄浦区国有资产总公司持股3.08%,三大外方股东分别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持股8%,国际金融公司持股7%,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持股3%。

  今年上半年,上海银行实施了定向增发方案,向94家机构股东以每股12.43元的价格定向增发3亿股。该行前十大股东中,仅有第一大股东联合投资通过定向增发扩大了持股比例。

  收购方中信集团和建银国际亦背景雄厚。建银国际是建设银行旗下的全资附属投资银行旗舰,代表建设银行对外开展多元化的投资银行业务。

  上述消息人士称,目前交易结果仍不得而知。而IFC相关人士14日向记者表示无法对此作出回应。

  IFC参股上海银行,在中国金融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

  1995年IFC谋划入股上海银行的时候,中国金融业仍处于封闭状态。1999年上海银行成为内地第一家外资参股的城市商业银行。IFC还为上海银行董事会派驻了一名董事,并对其进行了技术援助。

  此后IFC在内地的投资个数陆续增加,陆续参股西安市商业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南京银行北京银行等6家中国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在其带动下,其他外资行如汇丰银行、恒生银行花旗银行等亦接踵而至。

  功成身退?

  IFC在入股时,明确提出了退出机制,对上海银行的上市时间亦有约束。

  上海银行2007年没有能够上市,IFC也留守到了现在。如今好不容易上市在即,此时离场岂非白白损失即将到手的丰厚收益?

  对此,IFC参股的另一家银行高管表示,IFC的投资逻辑不能完全视同其他金融机构,“它的决策并不是最看重盈利。它认为双方合作到了一定期限和阶段,就会评估合作价值,如果差不多了,就会选择退出,即使没有上市。”

  作为世界银行下属的开发性金融机构,IFC和单纯的商业金融机构不同,它的主要使命是推动发展中国家私营部门的发展。它同时和世界银行也有所不同,盈利也是IFC的重要目的,它只投资能盈利的项目。

  事实上,IFC在一系列的银行业投资后,也面临“功成身退”的问题,2008年IFC向巴黎银行转让南京市商业银行(现南京银行)10%股权似乎是一个迹象。当时媒体对IFC出售股权获取高额利润颇有微词,不过,南京市商业银行有关人士向媒体介绍,当时是他们做了IFC的工作后,IFC才同意转让股权的。

  截至目前,除转让南京市商业银行股权外,IFC对其它5家银行的股权没有削减。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