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股权玩失踪 新余一妇女拒执获刑两年半债权转让合

发布时间:2021-04-11 17:56: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明知自己有还款义务还故意转移财产40万,一妇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两年半。10月12日,、裁定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

  2005年6月23日及同月26日,被告人杨某随其丈夫艾某先后向李某借款12万元。2007年3月3日,艾某因意外触电身亡,同年杨某又向刘某、张某借款83000元,上述借款杨某均未归还。

  李某向该院起诉,该院判决杨某向李某支付12万元,并支付利息57600元,但因被告人杨某下落不明,,杨某拒不履行义务。

  刘某、张某也将其告至该院,该院于2007年12月12日判决杨某向刘某、张某归还借款83000元,经公告送达,2008年3月29日,该院向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人为逃避债务隐瞒常住地址,虽经公安机关协查仍下落不明。在2007年12月25日已得知与李某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将其所得到的新余某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40万元进行转移,。

,,仍将股权转让款40万元进行转移,同时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