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第一医院磁共振室违规经营事件调查债权转移

发布时间:2019-08-16 20:44: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连日来,本报不断接到自称是患者的反映:渭南市第一医院和一家汽车贸易公司合伙经营磁共振,操作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广大患者被愚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6月11日,网民“老子说”在华商网渭南特快“渭南论坛”发帖,名为《渭南一汽贸公司公然经营“磁共振”竟无人能管》,文章详细描述了渭南市建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奎汽贸公司),在不具备国家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借助渭南市第一医院的诊疗平台,开展磁共振经营活动,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广大患者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在当地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临渭区区委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目前卫生部门已经叫停其诊疗活动。

起因:股权转让引发汽车贸易公司经营磁共振

为了提升医疗品位,增强硬件建设,更好地服务患者,渭南市第一医院在自身资金实力不足的情况下, 于2005年10月31日与西安海宇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海宇公司)签订了《医疗设备投放合作协议书》,由西安海宇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并购进一台磁共振设备投放在该院,其具体经营亦由海宇公司负责。

2006年11月,设备安装并投入运营,双方均能履约,合作运行正常。

今年1月,西安海宇公司和建奎汽贸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西安海宇公司在《医疗设备投放合作协议书》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由建奎汽贸公司承担,双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了各自公司公章。

1月14日,渭南市第一医院副院长穆选生批示:“经咨询律师,符合转让条件。”医院院长龚琪也签字同意,并加盖了医院公章,认同认可了《股权转让协议》。至此,转让协议生效,三方各司其职履行权利和义务。

2月11日,西安海宇公司在咨询相关部门后,明确了他们的《股权转让协议》违背了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并以律师函的方式书面送达建奎汽贸公司和渭南市第一医院,要求终止《股权转让协议书》。建奎汽贸公司则认为,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继续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3月23日,建奎汽贸公司还代表渭南市第一医院磁共振室,从深圳安科公司购回部分零部件,价值25万元,对磁共振实施维护和维修。

据西安海宇公司法人李斌升讲,在多次敦促无果的情况下,西安海宇公司经和渭南市第一医院协商于4月30日向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了咨询函,就“西安海宇公司能否依法给建奎汽贸公司提供医疗设备——磁共振成像系统;渭南市第一医院能否依法接受汽车贸易公司提供的医疗设备——磁共振成像系统;这样的转让是否符合国家对医疗器械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等问题进行咨询,并要求书面答复。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非常重视,立即立案调查,并于5月22日到市一院对该设备进行扣押查封,但中途受阻,致使建奎汽贸公司继续违法经营磁共振至今。

药监局:案情复杂 定性困难

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刘智斌、稽查科主任张博在接受采访时说,局里在接到西安海宇公司的咨询函后,非常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5月13日、14日集中进行了调查走访,在5月22日还实施了一次现场执法,局里多次就此事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但确实因为案情复杂、定性困难、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无法定性和查处,目前已经向省局请示。

在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示的大量案卷资料中,有一份是该局上报给省局的请示函,函件显示,他们请求省局明确以下问题:1、大型医疗设备“投放”行为是否属经营行为,投放方是否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作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有权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3、渭南市建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和渭南市第一医院重新签订投放合作协议的情况下,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观点:有章应循 有法必依

综合相关法律法规不难看出: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医疗机构、经营公司或从业人员,经营、拥有或操作大型医用设备,都必须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渭南市第一医院:依然维持和海宇公司的协议

6月11日,渭南市第一医院给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呈送了一份说明,即《关于西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我院投放磁共振成像设备的情况说明》,其中肯定了西安海宇公司在医院投放的磁共振来源合法,后因其将股权转让给其合伙人渭南市建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产生纠纷,院方已经停止了给磁共振室的转款。院方还指出,磁共振室的人员由科室自行选聘并解决待遇。

渭南市第一医院的设备科科长田运德、医务科长王博在接受采访时说:“建奎汽贸公司没有具备磁共振经营资质,但我院一直以来依然维持和海宇公司的协议,只是海宇换了管理人员。磁共振室的医务人员只有仇五七等两人有磁共振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其他人要么专业不对口,要么没有上岗证。”

在渭南市第一医院提供的磁共振室工作人员资质证明材料里,只有仇五七和郝明亚有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但郝明亚的是CT证,而仇五七的磁共振上岗证早在2009年12月底已经到期,且这两位大夫的核定执业地点均不在该院,而是在渭南市另外两家公立医院。从事设备操作诊疗的张欢、王函笑均没有上岗合格证。

卫生局:绝不姑息违规行为

6月13日,临渭区卫生局根据区领导对网民“老子说”《渭南一汽贸公司公然经营“磁共振”竟无人能管》帖子的批示,进行了及时严肃的查处,并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书面向渭南市第一医院做出以下监督意见:1、立即停止磁共振室工作人员王函笑的一切诊疗活动。2、立即停止该科室工作人员张欢诊疗活动。3、磁共振室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待人员资质具备经卫生局审验合格后可开展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