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暨盾安三尚机械有限公司诉杭州金松空调有限公司、杭州金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

发布时间:2019-08-15 05:36:15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浙江诸暨A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被告杭州B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调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0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2000年5月15日原告申请追加杭州B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集团”)、杭州市C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C联社”)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于2000年5月22日依法追加B集团和C联社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被告空调公司于200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于2000年6月30日、7月28日、8月16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2000年6月30日、7月28日庭审中,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明、王X建、被告(反诉原告)空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X锋、肖X强、被告B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杨X华、被告C联社委托代理人杨建强到庭参加诉讼,在2000年8月16日庭审中,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明、王X建、被告(反诉原告)空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X锋、肖X强、被告B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C联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X1995年开始,原告与空调公司及其前身就有加工业务,原告按空调公司提供的订单和加工图纸按质完成加工业务,截至2000年3月31日经双方对账,空调公司尚欠原告加工货款3868101.13元。B集团和C联社作为空调公司的股东未将注册资金投入到位。请求:①判令被告空调公司支付空调器配件加工款3868101.13元;②偿付X诉讼之日起至加工货款付清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③判令B集团在注册资金未到位的1113万元范围内、C联社在注册资金未到位的68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空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①判令被告空调公司支付空调器配件加工款3668101.13元;②偿付X诉讼之日起至加工货款付清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③判令B集团在注册资金未到位的1113万元范围内、C联社在注册资金未到位的68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空调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空调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称:1.双方财务对账有出入,A公司还欠空调公司空调款84850元,尚有部分供货未开具发票,并且A公司还应承担车辆买卖引起的赔偿款;2.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其不应支付违约金;3.被告B集团和C联社的注册资金是到位的。


被告B集团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空调公司在接收杭州R电器集团公司的同时也承担了空调公司的债务,其作为被告空调公司的股东,投资已经到位。


被告C联社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杭州R电器集团公司的资产现在已由空调公司使用,其应投入的资产实际已经到位。